包社科发〔2014〕17号
关于印发《包头市社科院(联)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室、研究所:
现将《包头市社科院(联)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包头市社会科学院 包头市社会科学联合会
包头市社科院(联)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对我院(联)各级各类研究课题的管理,确保课题组按计划、高质量地完成课题研究任务,促进我院(联)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包头市社会科学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院(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自治区软科学课题、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包头市软科学课题;市委、市政府委托课题;自治区社科联年度课题、自治区社科院分院课题;院(联)级课题、所级课题;旗县区、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委托课题、合作课题;其他课题。
第二章 课题管理
第三条 我院全体人员均具有参加课题的资格,我院(联)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积极参与课题研究;
第四条 凡具有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的人员均可参加课题研究;
第五条 凡参与课题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做好课题规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课题内容;
第六条 凡参与课题的工作人员每两周可向院(联)内提出申请,经院(联)负责人同意后,给予两天时间(不含法定休息日)外出调研或自选地点进行课题研究;
第七条 以院(联)名义立项的课题,由院长根据全体人员的专业背景、课题难度以及课题级别确定参与者;
第八条 凡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自治区软科学课题等高质量科研项目的,院(联)内根据课题级别和经费给予相应比例的补贴。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各级各类课题经费由院(联)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各课题负责人负责课题经费的使用。以院(联)名义立项的课题,由院长负责课题经费的使用。课题组全体成员均应自觉接受立项单位和院(联)内财务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院(联)属工作人员及研究所、课题组在院(联)外进行的讲课、合作研究、咨询服务等活动视同课题研究,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