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包头市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发布:学会学术部 发布日期:2024-08-23 阅读:279

关于印发《包头市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包社科发【2024】8号

各旗县区委宣传部、稀土高新区党务综合部、驻包各高校、高职院校、市属相关单位、各社科类社团:

         现将《包头市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包头市委宣传部                    包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包头市民政局                                  包头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

包头市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促进包头市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即会员单位,以下简称社科类社团)规范运作和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社团建设的指导意见》、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社科联《关于加强意识形态领域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包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科类社团是指归属包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包头市社科联)业务主管,具有鲜明的哲学社会科学属性,按照其章程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学术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  社科类社团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和价值取向,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凡依照本办法成立和转隶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包头市社科联,意识形态领域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包头市委宣传部,登记机关为包头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包头市政数局),管理机关为包头市民政局。

第二章  成立条件

 第五条  拟成立社科类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包头市社科联提出筹备申请。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六条  成立社科类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发起人外相同或者相近领域3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进行论证;

(二)具有广泛代表性的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个人会员中从事本领域研究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0%;

(三)拟任负责人成员应当在包头市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奉献精神,50%以上获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包头市本学科或者本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代表性;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五)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七)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具备登记管理机关规定额度的注册资金;

(八)负责人中原则上应当有中国共产党党员,具备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或者开展党组织活动的条件;

(九)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条  拟成立社科类社团,应当提交下列资格审查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发起人之外相同或者相近领域3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论证证明;

(三)筹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注册资金来源证明和场所使用权证明;

(六)章程草案;

(七)党建工作相关材料;

(八)意识形态工作承诺书。

以上材料模板以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管理部门规定为准。

  社科类社团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关于党建工作的相关内容;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条  前置审批程序:

(一)对拟成立的社科类社团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对其筹备情况进行实地评估;

(三)提请包头市社科联主席办公会议审议;

(四)审议通过后,出具同意成立的批复,并向包头市委宣传部报备。

涉民族工作的社科类社会组织,包头市社科联履行前置审批程序时,应当面谈其负责人。

第十条  前置审批获准的社科类社团,应当持批复及申请材料向包头市政数局提出申请登记,自前置审批获准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注册登记。

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申请筹备社科类社团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及包头市社科联章程规定的;

(二)包头市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科类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十二条  社科类社团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应当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材料,经包头市社科联审查同意后,向包头市政数局申请登记。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社科类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科类社团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科类社团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科类社团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十条  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  党政领导干部有必要兼任社科类社团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中央、自治区及包头市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三章  转隶、接收

 第十五条  拟转隶包头市社科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其主要业务范围应当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范畴内,按程序向包头市社科联提出申请,经审查通过后,报原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到包头市政数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拟转隶社团应当提交下列资格审查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基本情况;

(五)理事以上人员名单;

(六)场所使用权证明;

(七)开展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相关材料;

(八)党建工作相关材料;

(九)意识形态工作承诺书;

(十)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作为业务主管的文件。

 第十  接收程序:

(一)对拟转隶社团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对其进行实地评估;

(三)提请包头市社科联主席办公会议审议;

(四)审议通过后,出具同意转隶的批复,到包头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社科类社团享有如下权利:

 (一)根据包头市社科联章程和本单位章程,依法开展活动;

(二)推选出席包头市社科联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候选人;

(三)参加包头市社科联组织的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社科普及、成果评价、人才表彰等活动;

(四)对包头市社科联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

(五)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可退出包头市社科联。

  第十  社科类社团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包头市社科联章程,执行包头市社科联决议,落实包头市社科联意识形态管理要求和其他管理措施;

 (二)承担并完成包头市社科联布置或者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向包头市社科联提供信息、资料;

 (四)参加包头市社科联组织的培训和其他活动;

(五)向包头市社科联报告工作,接受包头市社科联的业务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落实包头市社科联涉外工作要求。

第五章  变更和注销

二十  社科类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包头市社科联审查同意;自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包头市政数局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二十一条  申请注销的社科类社团,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经包头市社科联审查同意;在相关部门完成财产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包头市政数局办理注销登记。

二十二  社科类社团应当依照其章程规定按时完成换届工作。换届开展30日前应当向包头市社科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召开换届大会的请示;

(二)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三)拟任理事以上人员名单;

(四)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

二十三 市社科联党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拟任社会团体负责人人选审核并作出批复后,报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  连续担任社科类社团主要负责人职务满两届的,不能继续担任。

第六章  业务活动

第二十  社科类社团的业务活动有:

(一)学术研究;

(二)学术交流;

(三)社科普及;

(四)社会智库建设与咨询服务;

(五)研究成果评价、推介与转化;

(六)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二十  社科类社团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大型学术活动。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科类社团参与或者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八条  社科类社团开展开放性学术交流活动或者其他重要业务活动,党组织应当事先研究,加强政治引领。暂时没有党组织的,党员和社会组织负责人应事先沟通,开展政治引领工作。

第二十  包头市社科联引导支持促进社科类社团开展业务活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三十 社科类社团应当每年按规定时间接受包头市民政局的年度检查,经包头市社科联签署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后,报包头市民政局完成年度检查工作。

三十一条  年度检查主要考察社科类社团本年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其章程和包头市社科联管理要求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

三十二  为完成包头市民政局年度检查,社科类社团应当向包头市社科联提交的材料:

(一)上一年度业务工作总结及本年度业务工作计划;

(二)上一年度党建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党建工作计划;

(三)包头市民政局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十三条  凡以社科类社团名义组织开展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在事项开展15日前向包头市社科联报备,同时向相关部门履行审批或者报备程序;重大事项包括:

(一)创办报刊、网站、新媒体,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等;

(二)举办国际性、跨省市、全区性和全市性学术活动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等;

(三)出境进行学术考察、学术交流等;

(四)邀请境外学者来访,境外学者主动来访,吸收境外人士为会员或者名誉会员等;

(五)接受境外捐助或者境外咨询研究项目等;

(六)受邀参加境外学术组织或者学术合作项目;

(七)在境外出版和发表学术成果的;

(八)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九)其他重大活动及突发事件。

第八章   负面行为与处理

三十四  社科类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包头市社科联函告包头市民政局、包头市政数局后解除与其业务主管关系。

(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二)屡次不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备的;

(三)不履行规定义务的;

(四)严重违反包头市社科联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  社科类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包头市社科联提请包头市政数局予以撤销登记。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相悖的;

(三)连续2年不参加或者未通过包头市民政局年度检查的;

(四)连续2年不组织开展学术活动的;

(五)连续2年失联的;

(六)未依照章程按期召开换届大会,书面督促后仍不换届的;

(七)符合国家、自治区及包头市其他撤销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包头市社科联对社科类社团存在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且情节轻微的,可分别采取约谈其负责人,责令作出检查并改正,暂停活动进行整改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社科类社团负面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理结果将在“包头社科网”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包头市社科联实行单位会员制。社团分为两类:一是依照本办法成立、转隶的包头市社科联业务主管的社团;二是加入作为非包头市社科联业务主管的会员社团。包头市社科联学会学术部负责其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第三十条  鼓励符合要求的市级社科类社团加入包头市社科联,成为非包头市社科联业务主管的会员社团,并参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执行。加入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包头市民政局、包头市政数局登记成立的市级社科类社团;

2.承认并遵守《包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和本办法;

3.愿意接受市包头市社科联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完成包头市社科联交给的工作。

第四十条  加入作为非包头市社科联业务主管的会员社团,除接受其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外,应根据《包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规定,接受包头市社科联指导、协调和管理。权利和义务参照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开展与包头市社科联相关的重大活动,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备,并在事后备案。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的,包头市社科联可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

主动退出或因故必须退出包头市社科联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包头市社科联主席办公会审查通过后,方可退出。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事项,需报包头市社科联党组决定的,履行相关工作程序后,报包头市社科联党组决定。

四十二  本办法解释权归包头市社科联,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17日包头市委宣传部、包头市社科联发布的《包头市社会科学类社团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