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规划评奖部 发布日期:2022-06-09 阅读:5212

关于印发《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委、政府,稀土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直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自治区驻包各单位,各大中专院校,市属社科类学会、协会、研究会:

《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包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中共包头市委宣传部研究通过,提请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选暨社科规划项目委员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中共包头市委宣传部

                                                                                                                   2022年6月8日

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不断推进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切实提高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全市社会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更好地发挥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和《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论述,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前瞻性、针对性和全局性,引导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以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为根本职责,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研究重点,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以推动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为基本任务,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强化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更好地为我市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包头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

第三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分为青年项目、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委托项目、重大招标项目和重大研究基地(委托)项目。市社科规划项目面向全市公开发布通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研究成果形式包括专著、研究报告和论文,一般为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和论文完成时限一般为6--12个月,专著一般为24个月。

第四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参照国家社科基金对学科进行分类。包括20个一级学科:马列·科社、党史·党建、哲学、经济学、统计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人口学、民族问题研究、历史学、考古学、中国文学、语言学、新闻学与传播学、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体育学、管理学、教育学和艺术学。

第五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资助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随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逐步增加投入。市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章  工作机制及职责

第六条  经市委批准,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办公室(简称“市社科规划办”)设在包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社科规划办牵头负责。市社科规划办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发布市社科规划项目指南;负责与市社科专家的联络工作;管理和使用全市社科规划项目专项经费;组织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实施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对项目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工作;受自治区社科基金办公室委托,协助做好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盟市专项)的申请、管理和成果鉴定、验收、推广等工作;交流社会科学研究信息;同相关部门一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办好《包头智库·咨政专报》等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内各高校(包括高职、中职院校)、社科研究部门、智库单位和重大社科研究基地在市社科规划办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市社科规划项目。主要职责是:组织所在单位科研人员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对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等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项目年度检查;参与组织项目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

第八条  项目主持人按照市社科规划办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市社科规划项目的自我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并接受监督检查。妥善保存项目申请书、立项协议、阶段性成果、调研数据等有关资料。

第三章  项目规划

第九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一般以发布《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课题指南》说明本年度社科规划研究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研究选题和研究方向,是项目申请和研究的指导性文件。一般要向市四大班子、市直相关部门、各高校、社科研究单位及知名专家征集选题,并通过专家评议筛选,形成课题建议,由市社科规划办审定后向全市公布。

第十条  规划项目的重点是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市委市政府的发展战略开展研究;着重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根据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需要,侧重优势学科、特色学科、基础学科的深入研究。

第十一条  凡以市委市政府领导名义撰写的工作研究、调研报告和理论文章,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内蒙古日报》、《实践》等中央、自治区主要报刊杂志上发表,由撰写者提出申请,经市社科规划办审核,可直接列为当年市社科规划项目,并给予一定奖励资助。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申请,在当年市社科规划办发布的规定时间内受理。项目申请要符合《课题指南》的要求。重大招标项目选题、委托项目选题、研究基地(委托)选题要按原题进行申报;重点项目选题、一般项目选题、青年项目选题要按《课题指南》的要求进行申报,也可按选题研究方向,自行设计题目进行申报。课题名称表述要科学、严谨、规范、简明,一般不加副标题。

第十三条  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由各高校(包括高职、中职院校)、社科研究单位、市直部门单位、各旗县区委宣传部、稀土高新区党群部、市属社科类社团统一组织实施,市社科规划办不受理个人申报。各高校、社科研究单位、市直部门等单位申请人应首先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宣传政工部门申报,由本单位组织初审。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所属单位及个人申报项目,应经当地宣传(或党群)部门初审。初审单位要对申报项目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市级领导、市社科规划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市委宣传部领导、市社科联领导(不包括兼职副主席)及市社科联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报此项目。

第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一个课题一般只确定一名主持人,项目主持人必须在项目研究中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对课题研究要进行全过程的组织和指导。

第十五条  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的项目主持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市社科规划其他项目的申请;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申请。凡获得国家、自治区级社科规划项目、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相同的研究内容,或已公开发表的相同内容的研究成果不得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的主持人必须从事过研究工作并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或硕士学位的,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具有硕士学位或教学科研能力的副处级以上(含)领导干部和中高级管理人员也可作为申报人申报项目。

第十七条  倡导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联合攻关,鼓励支持高校、党校、社科研究单位与市直有关部门的科研骨干联合申报有关全市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课题。

第十八条  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的主持人要按照《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及《项目论证活页》的要求,规范填写,科学论证,确保申报资料详实、客观、准确。其中《项目论证活页》中不得出现申请人前期相关研究成果和参考文献,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透漏申请人相关背景的材料。凡在申请书及活页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如获准立项即作撤项处理并通报批评。

第五章  评审及立项

第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评审工作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采取专家匿名评审和会议表决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般先按学科分类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审,同一学科评审专家一般在3人以上。然后经市社科规划办根据项目申报情况、专家评审情况、项目经费情况进行审核,拟定各类项目、各个学科的立项数和资助等级,最后提交市社科联党组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专家评审小组,由市社科规划办在“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专家人才库”中遴选组成,也可适当聘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和市直有关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参与。凡参与申请项目(主持人或项目组成员)的人员均不能参与当年市社科规划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重大招标项目一般按照初评和复评两个环节进行评审。初评工作原则上按照年度项目评审程序进行,推荐出符合复评环节的项目。复评工作按照组织答辩、专家打分、投票表决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重点委托项目、重大研究基地(委托)课题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决策部署进行设计,除市委市政府领导命题设立的项目之外,其他课题评审原则上按年度项目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课题获得立项批准后,市社科规划办向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下达立项通知,签订《立项协议》。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工作围绕申报立项、组织开题、中期检查、结项审批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课题获得立项批准后,要及时组织开题论证。组织开题是为了帮助项目主持人及项目组成员进一步明确研究目的、阐述研究内容、完善研究思路、确定研究方法、规定研究进度、提高研究质量。

第二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办和项目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中期检查。参照国家、自治区社科基金管理办法,每个项目中期检查至少1次,项目主持人须认真填写检查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市社科规划办。

第二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实行重要事项变更报批制度。市社科规划项目主持人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设计和研究计划,因故确需对研究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研究的,项目主持人应如实填写《包头市社科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按程序逐级审批。

第二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实行项目撤销制度。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社科规划办撤销项目:研究成果触碰意识形态底线、民族团结红线等政治问题的;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的;第一次鉴定未通过,经再次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的;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的;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其他应该撤项的情形。被撤销项目的主持人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

第七章  经费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经费实行按项目类别分别确定的原则进行资助。资助强度及资助额度由市社科规划办审核批准。青年项目资助5000—8000元,一般项目资助6000—1万元,重点项目和委托项目资助1—3万元,重大招标项目资助3—5万元。重大社科研究基地资助不低于5万元。每类项目按照成果形式和研究难易程度确定研究经费。可根据市财政经费支持增长的幅度,适当增加各类项目资助额度。

第二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要求各单位对申报的课题给予不低于1:1比例的配套资助,特别是要对自筹项目给予经费支持。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也可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支持。

第三十条  按照市财政有关规定,市社科规划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获准立项后拨60%,结项后拨40%)拨付到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项目经费使用要符合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有关规定,符合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拨付后,项目管理单位要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项目资助经费不得转出单位,原则上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可实行项目主持人包干制,也可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支配项目经费。项目经费按比例支出,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资料费、调研差旅费、会议费、计算机使用费、劳务费、出版印刷费、燃料费、专家咨询费、成果鉴定费等。项目所在单位出具的财务结算证明将作为项目结项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三条  专家评审费用由市社科规划办按标准从项目资助经费中代收代付。评审费用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号)中的讲课费(税后)标准执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免于鉴定(见第三十七条)的项目不支付评审费用。

第三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验收结项后,其资助经费结余部分可由项目组继续用于开展其他社科研究工作。各单位要对承担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向市社科规划办提交书面报告。

第八章 评审和结项

第三十五条  为科学评估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后才能验收结项。结项评审一般采取会议评审、通讯网络评审等方式进行。一般按学科类别,每组聘请3—7名专家进行鉴定。不论是哪种评审方式,均须填写《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评审意见书》。

第三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结项须符合基本条件。项目结项的形式一般为研究报告。研究报告一般在1.5万字以上,专著不少于10万字,并要求提交阶段性研究成果。阶段性研究成果主要指: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或在《包头智库·咨政专报》《北疆智库》刊发研究成果、或在省级期刊发表论文。发表文章必须涵盖课题最终成果的主要观点和基本内容,并在发表的期刊上注明“包头市社科规划项目”、课题名称、课题编号等。

第三十七条  研究成果达到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免于评审。免于评审是指免于专家匿名评审。免于评审的条件主要包括: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给予肯定性批示;项目取得的标志性成果、阶段性成果在中央、自治区有关期刊(见第十一条所指期刊)刊发,或在核心期刊发表;市社科规划办认定无需评审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要按照有关要求规范上报所有材料。主要包括:所在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结项审批书》,最终研究成果报告,阶段性成果复印件,内容简介,研究成果要报。以上材料均须同时上报电子版。

第三十九条  凡提交市社科规划办申请结项的项目,最终以会议评审或通讯网络评审的方式确定是否结项。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颁发结项证书。

第四十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正式结项后,研究成果方可公开出版。准备出版的研究成果涉及国家秘密或重要敏感问题,必须报相关部门审核,并向市社科规划办备案。凡正式发表和出版的市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字样,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已出版的研究成果或专著,须向市社科规划办报送10件(套)。

第九章  成果宣传及应用

第四十一条  研究成果根据不同类型、主题和内容,由市社科规划办召开成果汇报会、成果应用推荐会、新闻发布会等,促进成果转化。项目组提供材料并参加上述活动。

第四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办择优选择结项的项目,以要报形式在《包头智库·咨政专报》上刊发,并适时结集出版《包头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优秀成果汇编》。研究过程中或结项时提供的决策咨询建议,应注明“包头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字样,并通过《包头智库·咨政专报》或其他方式上报市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  建立成果宣传推广机制。专家评审为优秀等级或其他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市社科规划办要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充分利用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成果宣传推广。对外公布项目研究成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及制度。

第四十四条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多种渠道筹措资金,资助或协助市社科规划项目优秀成果的研究、出版和运用。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