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府发[2013]73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各大中专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包头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9日
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鼓励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创新,使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更好地为包头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包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制定。
第三条 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和奖励,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包头市人民政府奖,设一、二、三等奖。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活动每2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包头市人民政府设立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工作。
评选委员会由不少于15人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及有关部门代表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包头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市政府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专项支出,专款专用,每次50万元。
第八条 参加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的,其作者的工作单位应当在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包头市的各级各类驻外机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地方志、工具书、音像制品、科普读物、论文等成果应当属于哲学社会科学范畴,并且是公开出版和发表(公开播发)的;
(二)与外地作者合作的成果,必须是包头市的作者担任第一主编或者第一作者;
(三)产生明显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等;
(四)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和包头市软科学项目已经结项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
(一)已参加自治区文学艺术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的;
(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尚未结项的;
(三)存在著作权属争议的。
第十条 参加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的公民或者组织,分别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高等院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院校科研处申报;
(二)本条第(一)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十一条 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的具体程序,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报包头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获得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专著类成果应当在研究现实和历史重大问题上有创意,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
(二)教材类成果应当能够反映当代最新科研成果,对科研教学具有重要应用价值;
(三)译著类成果应当翻译准确,对研究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对深化学术研究起到促进作用;
(四)工具书(包括研究资料)类成果应当资料可靠,知识性强,注释准确,对学术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五)古籍整理出版类成果应当忠于原作,历史考证的研究富有创意,对当代社会科学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六)科普类成果应当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对传播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起到促进作用;
(七)地方志类成果应当资料可靠、记述准确,具有较高的史学价值;
(八)论文类成果应当立论独特,观点新颖,具有创造性,对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九)调研报告、论证报告、咨询报告类成果材料详实可靠,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对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明显的作用。
第十三条 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结果,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天。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异议和投诉,并及时答复投诉者。
第十四条 获得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包头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当作为业绩考核、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参加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的单位和个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评选委员会取消其评选资格;已经获奖的,收回其获奖证书和奖金;构成侵权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评选委员会成员违反评选纪律的,由包头市人民政府取消其评选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