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包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蒙文译名:),简称“包头市社科联”,为内蒙古自治区社科联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共包头市委员会领导下的社会科学学术性人民团体,是包头市社会科学学术团体的联合组织,是市委、市政府联系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全市社科学术社团和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繁荣发展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市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自觉承担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深入研究和回答改革开放和现代建设事业面临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繁荣发展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为书写好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的“包头答卷”提供思想支撑、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
第四条 本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强化思想政治引领,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贯彻落实党的民族理论政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积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职责:
(一)团结和组织全市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担负起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职责;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科学知识普及教育,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二)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宣传、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包头作出的“一个创新、三个实现”重要指示,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指导地位,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
(三)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包头市委的决策部署,推动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成为先进思想的倡导者、学术研究的开拓者、社会风尚的引领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
(四)组织、联络和协调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立足包头实际,深入开展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科普咨询,为包头高质量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为市委市政府决策咨询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
第七条 主要任务
(一)依法依规对本会主管的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性社会团体和民办社科研究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对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性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提出审查意见;对市域高校、高(中)职院校社科联等学术社团进行工作指导和协调;
(二)推动包头新型智库体系建设,发挥全市核心智库作用,组织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咨政服务;
(三)广泛开展社会科学界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包头社科界的团结、学术团体的沟通,理论工作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的联系,社会科学界与自然科学界的协作,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四)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办好包头社会科学网和社会科学类学术性刊物、专报等;组织编辑、出版社会科学研究与普及的图书期刊;组织实施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协作与联合攻关;推动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五)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组织和推动社会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建立科学管理机制,提高公众社会科学素养和道德文化水平;开展社会科学的信息咨询、人才培训、智力开发等服务工作,积极促进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社会化;
(六)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的评选工作;组织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名人名家奖,并负责审核、初评、推荐等工作;组织评选全市社会科学界优秀专家、青年才俊、先进单位和优秀工作者;
(七)制定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年度课题指南,开展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申报、立项、结项、鉴定、宣传推广和成果转化工作;负责优秀社科专著出版项目的评定资助工作;
(八)推动社会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发现和培养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建好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专家人才库;
(九)维护本会团体会员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向市委和市政府反映哲学社会科学界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十)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团体会员由依法成立的市级社会科学类学术团体(包括本会业务主管和非业务主管两个类别)、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区(旗县)社科联、高校(高职院校)社科联、企业社科联、市级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等单位组成。
第九条 本会团体会员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承认本会章程;
(二)会员中有一定数量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社会科学工作者;
(三)能独立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社科普及咨询等活动;
(四)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地。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根据本会章程和团体会员各自章程,依法开展活动;
2.推选出席市社科联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候选人;
3.参加本会组织的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社会科学普及、评奖评优、学习培训和其他活动;
4.优先获得或使用本会的数据信息资料;
5.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接受本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完成本会布置或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3.及时向本会报告工作和活动计划,提供工作信息、资料,推荐科研成果;
4.向本会反映合理的意见和要求;
5.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 本会团体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造成危害或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或不按各自章程开展活动等,本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科学办会、依法办会、民主办会。
第十三条 包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市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代表由会员单位推选产生。特邀代表由上届主席办公会议提名。代表大会期间,由代表大会通过的大会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负责代表大会领导工作,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上届社科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社科联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会领导本会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包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机关为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委员实行替补制。委员在任期内变更或增补,一般需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委员会首次会议召集人,由本届委员会主席侯选人担任。
第十七条 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责: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聘请名誉主席或顾问;
(三)审议通过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审查批准有关规定和条例;
(四)筹备召开下届代表大会;
(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调整委员会委员;
(六)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履行委员会的职责,负责落实代表大会、委员会确定的各项任务,专职副主席协助主席承担相关日常工作,兼职副主席协助主席承担专项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设置主席一名,专职副主席两名,兼职副主席若干名。市社科联兼职副主席指定为席位人选,届中实行席位制。届期内如因工作调离、职务晋升、退休等原因离开现工作岗位,其委员资格和会内职务自行卸免,由原所在单位提出替换人选,并按组织程序报批,提交社科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程序表决通过后,予以认可。
第二十一条 委员的罢免、增补,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由团体会员推荐的委员,如该团体退出本会、注销登记,或受到本会取消会员资格、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处分,则委员资格和会内职务自行取消。
第二十二条 本会日常工作重要事项在包头市社科联党组领导下由主席办公会议决定。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召集,专职副主席和本会有关机构负责人参加。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以下重要事项:
(一)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二)讨论决定本会重要学术事项;
(三)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若干学术性专业委员会,聘任其组成人员;
(四)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退会;
(五)根据主席提请,研究讨论本会日常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章 地方与直属组织
第二十三条 依据本章程,按照行政区划建立区(旗县)级社科联组织。
第二十四条 各区(旗县)社科联、稀土高新区社科联是市社科联的地方组织。市级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和高校(高职院校)社科联、企业社科联等是市社科联的直属组织。
各区(旗县)社科联、稀土高新区社科联受同级党组织或同级宣传部门代管领导,接受市社科联的指导。市级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和高校(高职院校)社科联、企业社科联接受市社科联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完成市社科联委托的任务,参加市社科联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社科联督导所属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和下一级社科联的换届工作并派代表出席。
第二十六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批准设立单位社科联。单位社科联是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的学术性群众组织。
第二十七条 单位社科联执行包头市社科联的决议和决定,推选代表参加包头市社科联代表大会,协调开展学术研究、学术交流、社会科学普及、成果评价、人才培养等工作,协助包头市社科联管理本单位社科学术社团。
第二十八条 市社科联设立办公室、学会学术部、规划评奖部、智库信息部等工作部门,作为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市财政及有关部门拨款;
(二)本会主办的各项事业和服务性收入;
(三)社会各界赞助与个人捐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使用与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工作网站为“包头社科网”(网址:http://www.btskw.com.cn/)。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包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包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