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社科发〔2014〕16号
关于印发《包头市社科院(联)对外学术交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各部、室、研究所:
现将《包头市社科院(联)对外学术交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包头市社会科学院 包头市社会科学联合会
包头市社科院(联)对外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组织我院(联)各项科研活动,使科研工作为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思想和理论支撑,推动我市新型智库的早日建成,特制定本制度。
1.年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例行结项后,精选优秀者集辑成《咨政专报》,赠发至市六大班子及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决策参考使用。
2.每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实际情况,确定一个主题,定期开展论坛,面向全国征稿,表彰优秀论文,同时邀请全国、自治区及包头市有关专家学者进行演讲和经验交流。
3.根据中央、自治区和包头市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及形势需要,及时组织社科界专家学者召开座谈会、笔会,扩大社科领域的话语权和交流权。
4.不定期邀请有关专家学者、领导、名师来我市举办社会科学讲座,进行科研工作指导。同时,每年组织我市知名专家学者和我院(联)全体科研人员赴全国先进地区社科院、社科联、高校等科研机构进行学术交流,了解全国社会科学工作发展的新动态。
5.组织全市相关领域卓有建树的专家学者开展重大科研项目的联合攻关,整合科研人才和资源,力争出成果,打造品牌。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