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包头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管理与考评办法

发布:学会学术部 发布日期:2024-08-23 阅读:2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积极性,建设和管理包头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以下简称“社科普及基地”),推进社科普及工作社会化、经常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科普及基地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托教学科研院所、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和社科类社会组织建立并自主运作的以社科普及为主要任务的兼具载体功能的实体机构,在社科普及的内容、载体和方式创新上绩效显著,具有较强示范、带动、辐射作用,成为经常性社科普及活动的重要工作载体和具体举措。

第三条 社科普及基地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繁荣发展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公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公众人文社科素养和全社会文明程度,更好满足人民高品质生活需求。

第四条 社科普及基地以自建和自主开展社科普及工作为 主,承接社科普及统一任务,根据业务特点和公众需求,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开展社科普及活动。

第五条 社科普及基地由各单位自主申请,包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组织考察、评估,研究通过后,予以命名。市社科联统一管理指导社科普及基地业务,学会学术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章    社科普及基地建设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社科普及基地建设的范围

(一)公共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文化馆、社科普及场馆等);

(二)历史文化场所(包括革命传统教育基地、人文主题公 园、人文旅游景点等);

(三)教育科技场所(包括学校、科研院所、培训基地等);

(四)企事业单位(包括城镇街道社区、农村牧区基层组织、 社会团体、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融媒体中心等);

(五)其他有条件向公众开展公益性社科普及活动的机构。

第七条 社科普及基地建设的条件

能够独立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的法人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视社科普及工作,能够自主开展社科普及活动,把社科普及纳入本单位工作目标,自愿承担社科普及任务,开展群 众性社科普及活动,并发挥积极作用的单位;

(二)具备开展社科普及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和宣传展示、教育传播的阵地(网络),有专兼职相结合的社科普及工作者、 志愿者队伍;

(三)具有明确的主管部门、相关工作制度和开展社科普及 活动的经费保障;

(四)接受市社科联社科普及业务管理指导和检查考评。

第八条 社科普及基地申报程序

(一)市级社科普及基地实行自愿申报的原则。即申报单位经主管单位同意,填写相关申报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向市社科联申报。

(二)社科普及基地申报材料:

1.社科普及基地建设工作方案;

2.《包头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申请表》一式两份纸质版,并附电子版;

3.场地设施、设备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4.申请单位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第三章   认定与命名

第九条  市社科联学会学术部根据社科普及基地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估,提出具体意见,经市社科联党组讨论通过后,予以正式命名,并颁发“包头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牌匾。

第十条  全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的申报认定原则上每两年一次。

第四章 目标和任务

第十 社科普及基地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公众需求,强化社科普及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社科普及项目策划,建立工作运行机制;向市社科联报送年度社科普及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十社科普及基地应当支持配合市社科联工作,积极参 加全区和本市的重大社科普及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第十社科普及基地要增强社科普及品牌意识,加强对 社科普及项目和活动的策划,着力推出社科公共服务活动和社科 普及产品,特别是推出社科普及新媒体产品。

第十社科普及基地要发挥自身资源优势,不断创新社 科普及内容、形式、手段,通过宣传挂图、展板、宣传册、网站 (专栏)、新媒体和讲座、培训、竞赛、咨询等多种形式,推动社科普及工作常态化。

第十 社科普及基地要经常开展志愿服务,深入机关、 社区、学校、农村牧区、企业、军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扩大普及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 社科普及基地应加强人员管理和队伍建设,建立项目、人事、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逐步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 管理考评

第十 市社科联对社科普及基地、社科普及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

第十 市社科联统筹规划社科普及基地建设与发展,提出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

第十九 市社科联对社科普及基地不定期进行检查;适时组织开展培训、座谈、交流,及时总结经验,宣传推广。

十条 市社科联对社科普及基地开展考评和奖惩。

(一)自查评估

1.市社科联每年年终组织一次社科普及基地自查评估。

2.社科普及基地按照市社科联工作要求,总结社科普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对照自查评估标准做好自查评估,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佐证材料上报。

3.市社科联组成考评组,对社科普及基地自查评估结果进行抽查,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4.市社科联依照自查评估结果、考评组检查情况以及平时工作表现,综合评估社科普及基地年度工作,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并进行年度通报。对优秀的提出表扬;不合格的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年检。

(二)综合考评

1.市社科联每两年对社科普及基地的部署安排、开放接待、内容创新、活动开展、对外宣传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能力及成效进行一次综合考评。

2.考评结果共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3.市社科联根据综合考评结果,择优对部分社科普及基地给予一定额度的活动补贴和项目资助。

(三)取消命名

有下列行为之一或综合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命名称号并予以摘牌:

1.社科普及工作中出现严重政治导向问题的;

2.考评不合格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基本标准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有关部门处罚的;

4.宣传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5.不按要求参加全市重大社科普及活动,不接受年度考评的;

6.发生机构调整、重组、撤销等情况,已不具备社科普及基地条件,社科普及功能丧失的;

7.从事损害公众利益或其他违法活动的。

 社科普及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科联有权责令限期整改:

1.社科普及内容陈旧或社科普及设施老化,不能正常运行或对外开放的;

2.群众对展示展陈条件、接待服务水平意见较大且造成负面舆情和恶劣影响的;

3.未经市社科联同意,擅自将社科普及设施改做他用的;

4.克扣、截留、挪用社科普及专项经费、项目资助、活动补贴或捐赠款项的;

5.年度考评不合格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包头市人文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归市社科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