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强 毕跃光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幸福安康的重大问题,是必须解决好的头等大事。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我国国情相结合,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创造了解决民族问题的“中国经验”,开辟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巩固和加强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有效维护了边疆稳定、国家统一。
坚持普遍联系的观点统筹和看待民族问题
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它往往与各种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既与资源分配、收入状况、社会结构等影响物质利益分割的经济社会因素息息相关,又与情感认同、价值取向、信仰追求等精神需求紧密相连;既与国家、阶级等问题相关联,又沉潜于道德、宗教等领域。因此,民族问题不是孤立、封闭存在的,而是内嵌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问题之中,具有“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在一起,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交织在一起,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国际问题和国内问题交织在一起”的特征,使民族问题更具系统性和复杂性。
因而,民族问题不可能单个地求得解决,必须统筹考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因素,放到社会总问题的视野来解决。任何孤立、简单地处理民族问题的方法都是错误的,在实践中必然要归于失败。从世界范围看,一些国家在处理和解决民族问题时,脱离了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脱离了经济社会具体因素,最终导致民族问题成为发展的羁绊,甚至导致流血冲突和局部战争。民族问题贯穿于国家发展始终,牵一发而动全身。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等各个方面,不能就民族问题解决民族问题,必须把它作为社会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把握、综合施策。
正是基于对民族问题系统性和复杂性的认识,特别是对于我们这个拥有56个民族的国家来说,我们党坚持用普遍联系的观点统筹和处理民族问题,使民族问题在社会总问题进程中得到纾解,使社会总问题不因民族问题而受到牵制和阻滞。所以我国的民族问题必须放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中来解决,解决好民族问题又有利于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这些年的实践中,我们党把处理民族问题放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事业中来定位谋划,放到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来考虑看待,制定形成了集法律、制度、政策为一体的完善的民族政策体系,在独立自主解决的前提下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面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建设,不断开启我国民族关系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篇章。
坚持运动变化的观点认识和把握民族发展规律
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民族的消亡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民族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共同体,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牢固性。它始于原始社会末期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也只可能在人类社会发展到更高级的阶段,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制度文明高度发展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走向终结。如果看不到民族问题的存在是一个长期历史现象,看不到处理民族问题是一个长期历史过程,不尊重民族发展规律,就不可能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
民族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社会实体,而不是“想象的共同体”。它的发展变化具有客观规律,不以主观意志为转移。我们党坚持用运动变化的观点认识和把握民族发展规律,认为无视民族的存在,或者企图人为地取消民族的做法,都不是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态度;认为超越历史发展阶段,不尊重差异,企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为地实现“民族融合”,消灭民族差别,是违背民族发展规律的,是错误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企图通过取消民族身份,忽略民族存在来一劳永逸解决民族问题的想法是行不通的”。新中国成立以后进行的民族识别,就是对客观存在的族类共同体的辨识和确认。这种承认和尊重,赢得了各民族对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为消除民族隔阂,促进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奠定了基础。
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时期,是各民族之间交往交流交融不断加强和深入的历史时期;是各民族之间共同因素不断增多,民族差异和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不断缩小的历史时期。在这一阶段,民族问题是不断发展的,随着社会历史条件和主要任务的改变而变化。比如,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的基本纲领和任务是反帝反封建,民族问题的关键就是团结和动员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的独立和解放,建立新中国;再比如,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时期,民族问题的重心随之转移到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轨道上。这些年来,我们党在深入把握民族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实施了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合作计划、兴边富民行动计划、西部大开发战略、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等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特别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征程中,我们党强调“全面实现小康,一个民族都不能少”“发展是解决民族地区所有问题的总钥匙”等,为促进民族地区和全国其他地区一道实现全面小康,提供了重要保证和强劲动力。
坚持共性个性的原则理解和处理民族关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有共性和个性,共性寓于个性当中,个性也离不开共性,两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民族问题也是一样,也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体,只强调民族个性,或者只强调民族共性,都是不可取的。当代多民族国家的建构过程中,无论是抹杀民族差别,或张扬民族性的政策选择都受到了严峻挑战。客观上,不同民族之间的差异性内含着对立关系,只有加强不同民族之间的一体性联系,才能化对立为统一,合多元为一体,实现各民族团结统一。消减民族之间差异性,需要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各民族之间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过程来完成。在交往交流交融的过程中,各民族之间联系不断加强,了解不断加深,认同感不断强化,从而最终在求同存异中最大限度融为一体。
基于对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之间逻辑关系的深刻洞察,我们党坚持共性个性的原则科学调处民族关系,不断探索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相统一的实现途径,坚持各民族在平等基础上的团结、互助、联合,坚持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有效地维护了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回顾历史,我们党在成立之初就主张各民族一律平等,这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道路的立足点、始发站。在此基础上,通过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相互尊重、彼此信任,不断加强各民族的团结和联合。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那样,“各民族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共产党的认同不断巩固和加强,自觉地融入党和国家事业中,齐心协力地推动经济社会向前发展。
建立集中统一的单一制国家,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国家学说上的基本主张和普遍原则。我们党结合我国民族问题实际,采取并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坚持共性个性原则处理民族问题的一大创举。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在长期探索和反复比较中,放弃了苏联建立联邦制国家的模式,在吸收了我国历史上“顺俗而治”“因俗而治”等边疆治理模式的基础上,把国家集中统一的普遍性原则同各民族自主自治的特殊性要求有机统一起来,实现了国家统一与民族区域自治的结合,民主与集中的统一,实现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中,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有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建立的自治地方,也有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政区设置上既有自治区,又有自治州和自治县;在散杂居地区,则以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补充形式;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城市,则设立城市民族区。这些年的事实也充分说明,我们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实现了承续历史传统与符合民族国情的统一,维护国家集中统一与照顾民族地区差异的统一,体现中华民族一体性与尊重各民族多元性的统一,是解决民族问题最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安排。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