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

农业合作组织的优势、作用及推进对策分析

发布:编辑研究部 发布日期:2013-12-27 阅读:337867

陈 智 广

    摘要:农业合作组织在广大农村产生和发展是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它现在在中国还处于发展初期,但是,发展速度较快,特点明显,极大地促进了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了发挥农业合作组织的作用,应该采取措施促进其发展。农合组织的优势表现为,组建程序合理科学,组织制度符合合作制原则,组织类型丰富多彩。农合组织能产生一定的经济聚合效应,能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能切实维护农民利益。需提高认识,加强指导。热情扶持,积极推进。调整体制,健全法律。
    关键词:农业合作组织;优势;作用;推进对策
一、农业合作组织产生的背景
农业合作组织有其产生的特殊背景,它是在家庭小规模经营与大市场出现矛盾的情况下,农民为了避免市场波动造成的损失,弥补小规模经营的诸多不足而自愿建立的经济合作组织,农业合作组织现在在中国还处于发展初期,但是,发展速度较快,形式丰富多彩,特点明显,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它代表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方向,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本文首先分析农业合作组织产生的背景、具体特点和它的重要作用,再提出其进一步发展的思路。
农业合作组织产生有其深厚的体制背景,改革开放后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度,明晰了土地产权,刺激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保证了他们的私人利益,但丧失了农户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在产前和产后提供公共服务的功能。农民与工商企业和私营商人交易,由于规模小、信息不畅、谈判能力低,往往损失较多利益,受到工商企业和私营商人的盘剥,而自己又无力创建工商企业,承受市场全部风险,经常出现买难卖难的问题。而创建农业合作组织却能解决这些问题。在家庭承包的基础上建立农业合作组织,可以把家庭经营的积极性和合作经营的优越性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农业的生产要素得到优化组合,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能增强对家庭经营的服务,加强农村生产设施的建设,实现农业生产的商品化、集约化和社会化。
二、农业合作组织的优势
  农业合作组织是广大分散的、小规模经营农户进入市场、改善自身经济地位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有效组织形式。通过分析,目前出现的农业合作组织有以下几方面优势:
  (一)组建程序合理科学
  农业合作组织的组建一般经历以下程序:先由乡村某一位具有影响力或在村民中有较高威信的人对村民进行动员,然后在经营相同(或相近)农产品或服务的群体中进行协商,将准备加入合作组织的人确定下来,列出加入组织者名单,经过讨论和协商形成组织的具体方案,制定规章制度,通过选举指定负责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筹集资金,最后挂牌成立,按着一定的规章制度运行。通过梳理农业合作组织组建过程,可以发现,目前在中国农村广泛兴起的农业合作组织是市场运行过程中,面临市场剧烈冲击的农民,为了摆脱农业经营困境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它完全遵从了农民的意愿,要不要建立农业合作组织,建立什么样的合作组织,服从于农民经营方式的需要,服从于农民经营规模的需要,服从于农民经营农产品种类的需要,服从于地区经济特点的需要,农民有充分选择的权利,农业合作组织组建程序完全顺应农业产业发展需要,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遵从农民自主意愿,所以可以肯定地说,它的组建程序是合理科学的。它是在充分肯定农民家庭承包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家庭承包的一种有益的补充。
  (二)农业合作组织制度符合合作制原则
  农业合作组织制定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组建农业合作组织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合作经营的目的,是为了给农户提供公共服务,入会和退会都严格遵从农民本人的意愿;2.组织内部实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自主推选合作组织领导人;3.农户不但通过家庭经营获得收入,而且通过参与合作组织经济活动依据股资投入获得收入,从家庭经济和合作经济两方面取得收入;4.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合作组织收入一部分用于合作经济发展,一部分要按社员交易额的比例返还给社员;5.组织实行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求发展。这些原则都符合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 1966年国际合作经济联盟曾为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和运行提出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得到各国合作组织参与者和研究合作经济组织运行规律的专家学者的普遍认可,这些原则包括:1.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入会和退会都严格遵从入会者本人的意愿;入会者如果能通过合作经济得到公共服务,获得相应经济利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都可加入合作组织。2.民主管理。合作经济在决策上实行一人一票制,合作经济成员有平等的投票权。3.盈余返还。合作的盈余除了一部分用于合作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事业外,一部分要按社员与合作经济的交易额的比例返还给社员。4.合作经济的教育。合作经济应对其成员、雇员及一般公众提供教育,使他们了解合作经济在经济及民主方面的原则和活动方式。5.合作经济之间应加强合作。农业合作组织制定的规则从表面上看,似乎与国际合作经济联盟提出的规则有诸多不同之处,但从实质来看,其实农业合作组织原则与国际联盟基本原则宗旨是吻合的,因为农业合作组织的一些最基本的原则,如退社自由、入社自由、民主管理、利润分配等原则都和国际联社的基本原则相同。[1](P117)
  (三)农业合作组织类型丰富多彩
  农业合作组织是某地(县、镇、村)农民为了获得农业公共服务,抵御市场风险,围绕某种服务,组建起来的合作组织。农业合作组织服务范围各不相同,有些在农业生产领域服务,有些在农产品加工领域服务,有些在农产品销售领域服务,有些提供综合服务。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农业生产服务型。主要是为农业生产过程服务,如共同使用土地,集中提供科技服务,进行品种改良,涉及种植业和养殖业,组建的主要目的是为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提供公共服务,包括提供市场运行的各种信息、为种植业提供种子、为养殖业提供畜种、为种植业和养殖业提供技术指导、生产资料供应等。
  2.农产品加工服务型。主要是把农户生产的粮食、棉花、果品、蔬菜、畜产品、禽蛋等产品加工成初级农产品,再由合作组织出售给消费者或工商企业。包括:(1)农业生产者将收割后的小麦、稻谷等粮食作物去掉麸皮加工成可食用或可以进一步加工的粮食。(2)农业生产者从活体牲畜、禽、兽身上获得肉、生皮、毛等产品。(3)农业生产者将自己种植、采摘的瓜、果、蔬菜进行简单加工制成瓜、果干品和腌渍品等。
  3.农产品收购销售服务型。主要是购进各种生产资料出售给农户,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畜禽、牧草种子、食用菌菌种、兽药、农机及零配件等;同时收购入社农民社员的产品,将农民生产的粮食、棉花、果品、蔬菜、畜产品、禽蛋等产品销售给需求者,以满足农业再生产发展的需要。
  4.农产品综合服务型。为农业生产和经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方面的服务。按合作机制划分为两类:(1)劳动联合型。主要是一些目前没有集股能力的贫困户的联合,它只发挥劳动联合的优势,不能发挥其他要素联合的优势,综合运作能力低下,抗御风险的能力也差;(2)资金联合与劳动联合相结合型。这是大多数农业合作组织在实践中运作的主要模式,它即发挥资金联合的优势,又发挥劳动联合的优势,能够形成较强的市场运作能力,能够承担较大的经济功能,抵御市场和经济风险的能力强;(3)资金联合、劳动联合和技术联合相结合型。它除了具备资金联合与劳动联合相结合的优势外,还能发挥技术联合的优势,是农业合作组织中层次较高的类型,数量不多,但示范作用和带动作用很强,代表了农业合作组织未来的发展趋势。[2](P167)
三、农业合作组织的重要作用分析
农业合作组织符合农村生产力条件,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趋势。中国经济发展为农业合作组织发展创造了条件,我国各地根据条件开展了对农业合作组织的探索和创新。它是继家庭承包制后,我国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重要形式之一,它将极大地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具体来说,农业合作组织的重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能产生一定的经济聚合效应
  农业合作组织通过加强生产同类农产品的农户的联合,使得同一类农产品的生产集中到一块,形成一定的聚合规模。
  1.它将那些能够有效地集中化大生产的环节和部门,如农产品运销和加工、农业科技应用、土地建设等从家庭经营中分离出来,组织社会化大生产,这些领域内的合作和联合可以办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或尽管办得了但不经济的事,如在一家一户经营条件下,单家独户的农户根本没有能力对土地进行有效保护,而村政府组织保护又有很多弊端,往往违背农民的意愿,而农业合作组织从事这些工作可以同时避免一家一户农民和集体经济的弊端。尤其是在加工、销售领域内的联合或合作,其效果更为明显。在交通不便的农村,商品交换是个问题,农民是小生产对大市场,信息不灵、交通工具缺乏,卖不出、买不进。农民只好自己跑市场,雇工经营农产品,不但浪费劳动时间,而且规模小,往往被工商企业盘剥较多利润。而在以合作组织进入市场的条件下,可以克服这些弊端,尤其是可以大规模进入市场,能够形成较强的谈判能力,减少因小规模交易造成的损失,避免小规模交易造成的不稳定。
  2.可以提高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通过农户之间的合作,经营同一类农产品的农户可以共用购买某些大型机械设备,培养和聘请农业科研人员和技术人员,如防疫员、配种员。这样可以提高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益,从而起到了降低单位农产品的平均生产成本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双重功效。
  (二)能够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在当今中国农业生产力条件下,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重要形式之一,它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农村经济迅速发展的重要驱动力。而农业合作组织是促进农业产业化的重要因素,农业合作组织能把不同农户的生产经营中的同一环节组织起来,进而为不同环节之间的协调创造条件,能够将生产、加工、销售各个环节结合起来,形成强大的经济合力,抵御市场风险,成为农业产业经营基本的有效的载体。产业化的本质特征,主要是把农业产业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它们成为一个相互之间密切联系的完整的产业,而农业合作组织也是把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统一起来,顺利实现一体化经营的目的,专业合作组织和产业化经营的目的可以说是完全相同的。
  产业化经营要达到的目的,诸如将加工、运输、销售进行一体化经营、提高农业产业抵御自然风险能力、提高农业经营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等,只有通过构建合作组织才能顺利实现,因为农业合作组织是农民之间的自由联合,它能够通过农民之间的密切联合,真正增强农民自身。世界农业经济发展遵循一个规律,那就是,合作经济和农业产业化之间存在互为依存、互为条件的紧密联系,合作经济发展程度高,农业产业化水平也高,反之,农业产业化水平高,合作经济发展程度也高,合作经济的规模也大,组织健全程度也高。在农业经济发达的国家,有什么样的产业化经营环节或经营项目就有与之相对应的合作组织为其提供相应服务,可见,产业化和合作组织之间的联系是多么密切。资料显示,美国、法国等国农产品由合作组织加工、销售的比例都很大,在发达国家,通过合作组织出口的鲜果占80%,肉类占35%。原西德农业合作组织控制了全国奶制品市场的79%。在发达国家,合作组织渗透到农业产业的不同领域和所有环节。农户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同时参加几个处于不同环节的合作组织,也可以根据进入不同地区市场的需要,参加属于同一个环节但属于不同地域的合作组织,以充分实现通过合作组织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保护自身的目的。在发达国家中,日本是农村合作组织发展最充分的国家,在日本,农村合作组织称之为“农协”, “农协”和农村紧密联系,在日本广大的乡村,“农协”几乎遍布每个地区,充斥社会生活的每一个环节,服务领域不仅涵盖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的所有环节,而且还渗透到医疗保健和文化体育活动等生活服务,正是因为合作组织发展程度高,日本农业产业化的程度也不低,日本的实践也充分说明了合作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之间的密切关系。正是因为合作组织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作用巨大,改革开放以后,在我国农村发展迅速,有些地区达到比较高的水平。
  由于各种原因,在中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还处在初期,它的各种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但是,农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密切关系决定了我们必须要通过完善农业合作组织为促进农业产业经营提供组织基础。
  (三)能够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和农业产业的发展,小规模经营和大市场的矛盾非常激烈,对小规模农户生产经营造成巨大的冲击,农民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避免在市场中遭受损失,针对小规模经营和大市场之间产生矛盾的解决,在实践中产生了各种不同的解决模式,主要有:农民之间自由联合而产生的农业合作组织模式、农户和工商企业联合而产生的龙头企业带动模式、农户和专业市场协作而产生的专业市场带动模式等解决办法,但是,如果我们仔细分析,就很容易发现,由于农业合作组织作为农民自愿联合形成的组织,可以说本身就是市场经济和商品生产条件下农民保护自己的组织,在这些解决办法和模式中,农业合作组织在解决大市场和农户小规模经营矛盾,避免农户在市场中遭受风险方面,具有其他模式无法替代的优势。这种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农业合作组织能够很好地保证自身利益。农业合作组织作为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护农民自身利益的合作组织,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亦分亦合,一般来说,在生产领域采取分户经营的方式,这样可以更好的发挥家庭经营自主灵活的优势,可以保证农户生产的产品适销对路,而在加工、销售领域进行合作,于是农民在生产、加工、销售环节都有控制权,能够保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产生的利润和附加值都归还到农民手中,能够很好地保证农民利益。而龙头企业带动模式、专业市场带动模式则不同,龙头企业带动模式确实有些比较明显的优点,它一方面能够解决农产品加工和销售问题,同时,通过龙头企业的介入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但是,龙头企业带动模式参与农业产业经营,其最终目的是保证企业利益,它总是采取各种措施争夺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必然造成农户利益流失;专业市场带动模式中,农户和专业市场主体之间是纯碎的买卖关系,它能够解决农产品销售问题,但在买卖关系中,专业市场主体会依据其优势地位找各种理由盘剥农民利益,造成农民利益损失,而加工环节的利润则完全丧失,所以在三种模式中,只有农业合作组织能够很好地保证农民自身利益。
  2.农业合作组织能够很好抵御农户的市场风险。农业合作组织作为农民自由联合的经济组织,是保持农户在生产领域进行自主经营的前提下,把那些能够有效集中的环节和部分分离出来,进行统一经营和安排,比如运输、销售、加工、科技推广等领域,进行社会化大生产,这些环节的合作,可以降低单位农产品的经营成本,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尤其在这些领域的合作,可以形成较大的经营规模,在与农产品收购企业和加工企业进行交易时,具备较强的谈判能力和讨价还价能力,争得较多的市场利润,避免农户利益受损。而龙头企业带动模式、专业市场带动模式则不同,龙头企业和专业市场带动模式中,企业与农户相比,专业市场主体与农户相比,是较大规模的经营主体,而农户是较小规模的弱势群体,自然而然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由于双方在势力上的不对等,具备较强的谈判能力和讨价还价能力的企业与专业市场主体,必然争得较多的市场利润,造成农户利益受损。可见,农业合作组织在抵御市场风险和保护农户利益方面明显优于其它经营模式。
四、完善农业合作组织的对策
  农民自由联合,兴办合作经济组织,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农业合作组织在中国农村还处于初级阶段,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具体来说,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提高认识,加强指导
  推进农业合作组织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社会价值,它是使农村摆脱落后状态的关键,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保证;它是在充分遵从农民意愿、不违背农民意志的前提下组织起来的经济合作组织,它解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农产品价格波动造成的农户经营不利的局面,抑制了工商企业通过市场交易对农户利益的剥夺,它顺应了农业现代化的趋势,符合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规律,它将极大地促进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农业合作组织在中国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各级领导部门要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发展农业合作组织的重要作用。要充分发挥典型合作组织的示范效果,通过活生生的例子让广大农民认识到农业合作组织在提高农业经营效益方面的好处和抵御市场风险的作用,通过宣传和发动工作使他们成为农村合作运动的支持者和倡导者,自觉地参与到农村合作运动中来。宣传发动工作必须切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促进合作运动的发展。农村合作运动一定要遵循自愿原则,切忌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农民加入农业合作组织。
  (二)热情扶持,积极推进
  农业合作组织对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经济水平的提升,确实有很强的推动作用,它符合农业发展的未来趋势,将来必定会成为农业经营的主导形式,但它毕竟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目前实力还不太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资金使用、人才配置、技术指导方面给与适当倾斜、以热情态度扶持其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农业银行要从各地实际状况出发,在对其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一些发展态势较好又有较强影响力、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较大贡献的农业合作组织给与信贷政策支持,给予有较强经济势力又有较大大辐射面的农业合作组织给与土地、税收方面的倾斜。鼓励企业以贷款补贴和付款的方式把资本投向农业合作组织。在税收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在农业合作组织初创时期适当减免税收或延期纳税。对于发育成熟的农业合作组织,一旦遇到风险和灾难,也应给予税收照顾。总之,政府和各部门应想方设法,努力开辟各种渠道,实行政策倾斜,尽可能加大对农业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扩大支持面,并努力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三)调整体制,健全法律
  通过分析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组织发展壮大的历程,我们发现有一个普遍的规律,那就是他们在推进农业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除了坚持其靠自身力量来推进之,不进行行政干预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特别重视用相关的法律制度来推动其发展,对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如何扶持其发展,应该如何规范其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即可以促进其迅速发展,也能保证其按正确的方向发展。2006年10月31日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为农业合作组织顺利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证,它分为九章,分别对设立和登记过程、成员身份、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如何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有什么扶持政策、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解决了最基本的法律适用问题,但这远远不够,农业合作社的推行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条例和政策体系。而我们在法律制度和政策体系方面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3]
为此,必须在完善健全法律体系和政策体系方面进一步努力,除国家制定相关法律给合作组织以一定的法律地位之外,农业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还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地方特点的法规和条例,这些法规条例和政策体系的健全,将会极大地促进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韩俊.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建设[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
   [2]双龙,陈智广等.内蒙古畜牧业现代化之路探索[M].呼和浩特:内蒙古教育出版社,2009.
   [3]曹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法律思考[J].商业研究,2011,(1)
 
   作者简介:陈智广(1968- ),男,内蒙古赤峰人,硕士,包头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学、三农问题、社会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