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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之“妇女节”

发布:编辑研究部 发布日期:2021-03-10 阅读:2345

 


  妇女节,一个专属女性的节日,是给女性放假的节日,关于妇女节这个节日的权益,您了解多少呢?值此妇女节来临之际,带您一起了解一下。 

  一、妇女节不是法定假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元旦、春节、劳动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共计11天,为法定节假日。而妇女节、儿童节、青年节等均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不是法定节假日。 

  二、妇女节应给女职工放假半天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包括妇女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三、妇女节工作不支付加班费,但应支付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费。如果妇女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则应依法支付休息日加班费。

  四、妇女节无须发放福利        

  用人单位没有给女职工发放过节费或者节日礼品等福利的法定义务。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对妇女节发放福利进行约定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处理。        

  现实中,大部分用人单位会给女职工发放节日礼品等福利,给女职工送上节日的祝福。(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内蒙古嘉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