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哲涵
为民间借贷正名分、立规矩,将激发更多民间“闲钱”“热钱”的潜能,将其转化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生力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民间借贷的界定、效力、利率以及P2P平台的担保责任等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在我国已有3000多年历史,是官方金融体系的补充。改革开放以来,民间资本以借贷形式参与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市场经济发展,满足了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然而,由于民间借贷长期游走于监管的灰色地带,无论是扶植引导还是监管防范,皆无七寸可抓。
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近年来每逢流动性紧张,民间借贷就会上演“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的惊心剧情。一方面,个人和大量中小微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必需资金,不得不求助于民间借贷,如浙江民间借贷的年利率最高曾达到180%,却依然有企业投怀送抱;另一方面,一些地方高利贷泛滥、资金链断裂以及借款人跑路的消息不时曝出,牵涉面广,对地方经济安全破坏力大。随着P2P等网络平台的延展,民间借贷体量日益庞大,形式越发多样,问题也越来越复杂,且与非法集资活动交叉共存,与正规金融体系交错共生,影响金融市场稳定。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已刻不容缓。
对于民间借贷,如何能扬其利、避其害?关键是立好规矩,透明运作。民间借贷本身具有自发性、分散性、隐蔽性的特点,应将其纳入现代金融监管的制度体系内,并且根据利率市场化的趋势,重新界定合理借贷与高利贷之间的界限,明确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责任,使其在阳光下透明运转,健康发展。将“散兵游勇”收编为金融“正规军”的另一层意义在于,让金融活动由“特许权”回归到民事主体的“普通权利”层面,将合法的借贷权真正还给个人和企业,体现对市场机制的尊重,也为其产品服务创新留出了足够的空间。
规范民间借贷,核心是保护好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往,一些P2P网贷平台通过网页、广告声称为贷款方提供担保,但最终他们只收过路钱,却并未承担合同违约的担保责任。再如,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各种形式的“电子账单”“网上印鉴”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也需要进一步明确。此次《规定》提出,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可以视为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类似规定符合现代金融生活场景,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规范民间借贷,遏制明显不合理的过高利率是重要方面。长期以来,高利贷之“高”,不仅令许多饮鸩止渴的中小微企业倒闭,也吸引了一些大公司前来食利。部分上市公司或将富余资金投向民间借贷市场,或变身金融掮客,把银行项目贷款转放为高利贷,某些企业的高利贷孳息几与主营业务利润相当。不断滚雪球的结果,不仅导致业务空心化,也为企业资金安全埋下隐患。只有对过高利率做出限制,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行为予以坚决打击,才能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的民间融资压力,遏止上市公司的抽资放贷行为,对实体经济起到“疗伤”“给养”的作用。
资本逐利而往。为民间借贷正名分、立规矩,让它从灰色地带走到阳光下,这是《规定》的积极作用。期待相关细则尽快出台并落地,把更多民间“闲钱”“热钱”转化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生力量,为经济肌体输入充足的新鲜血液。(本文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