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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毒战疫,包头社科人与你同行:嘉祺热点专栏 疫情期间企业之间“共享员工”行为界定及法律风险

发布:编辑研究部 发布日期:2020-06-15 阅读:4986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一些缺工企业和尚未复工、劳动力盈余企业自发进行员工余缺调剂,实行“共享员工”用工模式,“共享员工”实质上是一种跨行业的灵活用工方式,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力资源配置效率,而且对于纾解企业困难、稳定就业、尽早恢复生产生活、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疫情期间企业之间“共享员工”,其共享行为如何界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针对企业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中普遍关心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方面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其中就如何看待疫情期间企业之间的“共享用工”问题时回答:“共享用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除上述人社部官方网站答复外,个别地方也对“共享员工”行为界定也进行了规定,如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0年2月27日印发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解析及调解仲裁办案指导意见》规定,疫情期间缺工企业与尚未复工的企业之间实行“共享用工”属于借调行为。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缺工企业与劳动力盈余企业之间实行的“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的自发调剂,属于劳动力借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力资源配置的效率,但“共享员工”并未改变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借调企业与原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民事法律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借调协议,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调协议中应明确被借调者的人数,借调事由,借调期限,借调期间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被借调者在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方面享有与借调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借调期间工龄、企龄连续计算。被借调员工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与原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共享用工”模式下,原用人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借调出员工;亦不得与借调企业串通,假借“共享”之名,突破劳务派遣制度规定开展违法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主体责任。“共享用工”模式要在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的同时,借调企业还应当履行好用工职责,要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据此,“共享员工”属于企业之间对劳动者的借调行为,双方可依法签订书面借调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用人单位保留“共享员工”的劳动关系,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借调企业应履行好用工职责,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共享员工”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方面享有与借调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借调期间工龄、企龄连续计算。

 

  疫情期间企业之间“共享员工”,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共享员工”用工形式下,企业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原用人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

  2.原用人单位和借调企业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3.借调企业被认定为用人单位;4.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第七十四条  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用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文章来源:内蒙古嘉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