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疫情防控仍处于最吃劲的关键时期,部分地区已经开始逐步恢复传统服务业的正常经营。2020年2月22日,包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了《包头市关于支持服务业有序恢复经营的通告》,虽然部分服务业可以正常开放,但是恢复经营的服务业主体更应该严格履行防控措施及安全保障义务。
《包头市关于支持服务业有序恢复经营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运行的影响,根据《包头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统筹兼顾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包党明电〔2020〕3号)要求,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支持具备条件的服务业主体有序恢复经营,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2月24日起,商贸、餐饮、超市、住宿、洗衣、美发、维修、广告印刷等传统服务业恢复经营,公园、广场等正常开放(游乐设施及项目除外),购物广场、商业综合体根据地区疫情类别划分,结合疫情防控及确诊病例治疗情况有序恢复。
二、实行服务业领域“负面清单”管理,各类线下培训机构、网吧等娱乐场所、游泳乒羽等各类室内健身场所、影剧院、KTV、棋牌室、洗浴足浴、美容院、烧烤、宠物市场、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文化旅游业,以及各类展馆等其他空间相对封闭、人员相对聚集的经营性企业(场所),暂不恢复经营。
三、恢复经营的服务业主体应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疫情防控要求履行以下防控措施:
(一)开业前,提前对营业场所设施、设备进行清洁消毒。每日上班前、下班后,至少2次对营业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清洁消杀;通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中央空调,如使用,需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对送风口、回风口进行消毒。
(二)全面掌握并登记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近14天旅居史、自我隔离史及与确诊、疑似病例接触史,并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备,每日上班前、每班次换班前对从业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并做好记录。
(三)在营业场所门前或其他醒目位置,张贴恢复经营承诺书及场所消杀、复业从业人员登记表等,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和群众监督。在公园、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循环播放疫情防控知识,张贴必须佩戴口罩、严禁聚集等风险提示宣传标语。
(四)全市所有大型超市恢复正常营业时间,并根据顾客流量,合理开放收银柜台,最大限度控制人员密度,减少人员集聚。
(五)餐饮行业严禁聚餐,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安排单独就餐或隔座就餐,提倡外卖配送、打包自取等就餐方式。
(六)未佩戴口罩的顾客,一律不予接待;严禁组织聚集型促销、推介活动;不得承接各种集会和会议。
(七)住宿业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住宿人员及访客实名登记制度和体温检测,发现疫情严重地区往来人员或有发热、乏力等疑似症状人员,要及时上报。
四、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层层加码、设定限制性条件,不得搞“一关了之”,要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恢复经营过程中的各类困难。
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对防控意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的经营主体,要加强教育管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改,对瞒报、漏报有关重要信息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在疫情期间,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
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履行哪些安全保障义务?
疫情期间,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除应提供基础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义务外,还应当尽到如下义务:
(1)公共场所的管理和组织者应密切关注国家及本地区发布的通知或指令,并按照国家或场所经营所在地的要求来决定营业或暂停营业。
(2)制定本单位的疫情应对方案及应急预案。
(3)包头市公共场所在营业期间应严格执行《包头市关于支持服务业有序恢复经营的通告》,开展卫生防护,包括消毒、通风、个人防护等措施。
(4)发现(疑似)发病人员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4条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疫情期间,物业管理公司应履行哪些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小区公共区域的消毒、对小区内进出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及身份核实等排查措施、多渠道社区防疫宣传、加强物业人员自我防控、特殊时期为业主统一采购生活用品等。
物业管理公司应以合法合规的方式收集小区内的业主个人信息,谨慎发出小区内新冠肺炎患者的相关疫情信息。
依据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相关法律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第 111 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37 条: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文章来源:内蒙古嘉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