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 锋
2016年,牛津大学研究人员出版的一份报告指出,作家被人工智能取代的几率很小,远远低于一些体力和重复性劳动被取代的可能性。但近年来,人工智能写作发展迅猛,展现出广阔的发展前景。
人工智能写作发展迅猛
我们现在看到的一些财经、体育类新闻以及广告和邮件,很多是由人工智能程序写成的,如美联社用机器人编辑编发企业财务报告、腾讯的自动写作程序已经能够写作财经和体育类稿件等。除了这些非虚构类写作,人工智能也在诗歌、小说、剧本等文体的写作上取得了一定成绩。早在1962年,美国就研发出自动写诗软件,其诗作在《地平线》杂志上公开发表。1998年,美国纽约伦斯勒学院“头脑和机器实验室”的布伦斯沃德等人研制出小说创作程序“布鲁特斯”,仅用15秒就能创作一篇小说。而2013年由美国软件开发者达吕斯·卡塞米发起的NaNoGenMo(国家小说生产月)则成了有名的机器写作峰会,参赛者要求编写计算机代码来写小说。此外,人工智能还能创作剧本,2016年,根据人工智能程序创作剧本所拍摄的短片《太阳升起》还入围了某国际电影节。
近年来,我国的人工智能写作技术也得到迅猛发展。微软亚洲研究院研发的人工智能程序“小冰”,在学习了519位中国现代诗人的上万首诗作之后,写作并出版了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清华大学研发的诗歌写作程序“九歌”,则能够生成集句诗、近体诗、藏头诗、现代诗等不同体式的诗歌。笔者目前也在与北京大学世界文学研究所合作,研发人工智能传记写作程序。
人工智能写作经历了50多年的发展,已经涉及新闻、广告、财务报告等非虚构类写作以及诗歌、小说、剧本等虚构类写作。因此,“人工智能文学”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了现实,它指的是“以人工智能程序为写作主体,模仿人类写作的行为和机制,自动或者半自动地生成文学作品”。人工智能写作与一些网络自动写作“神器”不一样,前者能够生成新的文本,而并非是将从网上搜索得来的语句拼凑成段落。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人工智能写作仍然需要人类的设置和监督,真正意义上的人工智能独立写作尚未实现。
人工智能技术有待提升
早期的人工智能写作技术主要是结构主义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模式,即预先为智能体置入写作模块,然后为其建立专业数据库,这种方式又被称作专家系统。如“布鲁特斯”系统,就是将故事分解成包括情节、角色、文学主题、写作风格在内的多个维度,其优点在于不需要太多的数据,流程清楚而且错误率较小;其缺点也很明显,就是风格单一,需要人们不断设置新的程序。
时下流行的机器学习与大数据相结合的方法,秉承的则是一种功能主义自上而下的模式。此方式需要为机器输入大量的文本数据,让机器通过自我学习和鉴别来掌握文本中的规律,这也是微软“小冰”写诗的奥秘。这种基于人工神经网络的深度学习技术,使得人工智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独立创作,人们要做的只是事先进行文本数据的标注和输入,但是这种技术需要大量的文本数据,而对其标注、分类等工作,是极其繁重的。人工智能目前仍然需要大量的人工,并不智能。
技术专家试图将这两种方式有效融合起来,但目前二者仍然处于初级融合状态:预先设置一部分框架,再输入一部分相对简单的数据,这样就减少了人类的参与和监督。如百度自动写作程序,其核心流程“自动写稿”被分为了“文档规划”“微观规划”和“表层实现”等模块,然后根据每个不同模块来输入数据。而未来真正将人工与智能融合在一起时,在人们为智能体设置初始程序并输入一定量的数据后,机器便能够做到无监督学习,自己抓取并分类数据,生成不同风格的作品。
另外,我们也要看到,当前人工智能写作的本意并非创造出供人娱乐的艺术品,其初衷是解决机器自然语言理解、视觉识别和情感计算等技术问题。如谷歌为了优化其APP与人的互动性,提高谷歌产品对用户回应的准确率,训练人工智能引擎“阅读”了2865本言情小说,这种训练使得机器能够更好地理解人类语言的微妙之处。当然,其“副产品”就是人工智能学会了写小说。这同时也说明,艺术和技术是可以互相促进的。此外,人工智能通过学习人类文学和各种艺术形式,不但可以识别并理解人类的情感,还有可能学会人类的隐喻—联想能力,而这种能力正是人们能够实现小数据—大任务的认识之基础。由此,人工智能或许能实现真正的智能。
努力实现人机和谐共存
当然,人工智能文学的出现也面临法律、伦理等方面许多问题,首先面临的是著作权和知识产权问题。比如在2017年,微软“小冰”公开宣布放弃与人类联合创作的诗歌的版权,以避免可能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清华的“道子”绘画软件使用了大量齐白石的绘画作品作为数据样本,由其生成的画作的归属权就有待进一步思考。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得确定人工智能在文艺创作中是否拥有主体性。
人工智能是否能像人一样拥有意识和主体性,是哲学与科技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以塞尔为代表的一些哲学家认为机器很难有意向性,因此也谈不上有自由意志和目的。而图灵、明斯基等技术专家认为,所谓的意向性无法从行为上得到证明。中间派如哲学家丹尼特则认为,对于复杂系统,如人、生物和电脑等,我们都可以采取一种“意向立场”来看待。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伦理学家卡普兰等人的观点。他们认为,人工智能可以成为有限的道德主体和法律主体,因此,在关于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等问题上,人工智能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它们可以享有部分的知识产权收益,这样,当它们侵犯了他者的著作权时,也应作出赔偿。
其次,人工智能文学还面临歧视和伦理问题。2018年,微软聊天机器人Tay因为仇恨言论被下架。它在对话中不断学习,结果上线仅一天,就学会了脏话和歧视言论。人工智能之所以会出现歧视现象,一方面源于设计者和设计目的,目前从事人工智能研究的大部分人为男性,女性不到10%;另一方面则源于人工智能学习的大数据,可能反映出社会中固有的某些歧视。
再次,从艺术与技术的关系着眼,如何使用人工智能将决定它究竟会给人带来审美解放,还是会使大众的审美趣味同一化。本雅明认为,技术的革新产生了“机械可复制时代的艺术”,而如今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则出现了“人工智能可模拟时代的艺术”。这种模拟比简单复制要更进一步,人工智能可以模拟人类创作艺术的机制和过程,能生产出更加廉价、更为多样的艺术作品。但是,人工智能也可能成为“文化工业”的工具。正如阿多诺所指出,娱乐工业通过影响和控制人的审美心理机制,来控制人的理性。人工智能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来精准定位大众的审美需求,甚至可以培养观众的艺术品位,并改变其认识结构。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发掘人工智能文艺的审美解放功能;另一方面,也要警惕其沦为将审美对象物化的工具。
人工智能文学的出现,与自动写作、网络文学、程序写作以及数字人文有密切的关系。它的独特意义在于,文学创作的主体从此不再仅限于人类,一种非人的、非生命的智能体也可以进行文学写作。这促使我们思考,如果人类不再是世界上唯一的智能体,那么文学的定义和价值又是什么?人类文学的独特性何在?当然,我们现在要做的是,如何在人工智能时代,实现人机的和谐共存,让人工智能更好地改善人类的生活。中国的人工智能写作,也应深入挖掘中国的传统文化资源,重视当下的人民文艺需求,以发展出更加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工智能文学。
(文章来源:中国社科网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