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的确立经过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四十年》的记述,该名称最早可追溯至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成立的这些组织是我们党领导人民群众在大城市创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初步尝试。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模仿苏联苏维埃政权的模式,创建“苏维埃代表大会”或“工农兵代表会议”,兼立法和执行功能。
抗日战争时期,为适应国共两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根据地的政权改用与国民党政权一致的“参议会”。1944年底,时任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副议长的谢觉哉向毛泽东建议,将边区参议会改为人民代表会议,以示与国民党的区别。毛泽东致信谢觉哉说,关于参议会改为人民代表会议,我想对内外都是会有好影响的,至于参议会改名,关涉各解放区,中央尚未讨论,请暂不提。毛泽东的回信,体现出其对待此事的慎重态度,以及当时决定大事要经过民主讨论的程序。所以,1946年4月2日,谢觉哉在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开头仍使用“各位参议员先生”,而非今日的“各位代表”。
但是,谢觉哉的信无疑对毛泽东产生了重要影响,从事后发展的形势看,中央经过讨论,采用了谢的建议,并在实践中自下而上逐步展开。根据刘政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足迹》中的描述:1945年9月,边区参议会和政府决定先将乡参议会改为乡人民代表会议。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各级代表会议选举政府人员。1947年11月,中共中央批转关于政权组织形式问题的指示信,使解放区政权自下而上地实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须知,不论是谢的建议还是实践中的采用,均是“人民代表会议”而非今日的“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时期,各级人民代表会议逐渐取代各级人民参议会。
1940年1月,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提出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构想。但由于当时处于抗日战争时期,并且,中国共产党的政权仅限于根据地。因此,这只能是一个设想。到了1948年,“人民代表大会”开始出现在党的文件中。这一年的1月18日,毛泽东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的第三部分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力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各级政府”。这可看作是对《新民主主义论》中有关“人民代表大会”设想的进一步的落实。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在“五一”劳动节的口号中提出,“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同年5月9日,华北人民行政委员会成立,《关于召开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及代表选举办法的决定》规定了“迅速召开华北临时代表大会,产生新的统一的政府。”随后,“人民代表大会”开始频繁出现在领导人的讲话中。1948年10月16日,董必武在人民政权研究会上的讲话第三部分提到了“人民代表大会”,并就其与人民政府的关系进行了论述, 但是那个时期,领导人有时也用“人民代表会议”,因此名称并不统一。如1949年8月26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三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和各县均应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指示中,仍然用“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这种情况也存在于法律规定中。如1949年9月29日,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2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使用的是“人民代表大会”。但是,同年12月2日制定的《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等文件使用的仍是“人民代表会议”。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是经过选举产生,在性质上属于政权机关,而人民代表会议是通过协商方式产生,在性质上属于统一战线组织。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尤其是实行普选前,人民代表会议作为过渡性组织,起着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夕的1953年1月13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毛泽东指出,现在办选举、搞选举法的一个根据是《共同纲领》的规定。同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产生,这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法律名称上第一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该法,随后产生各级人大代表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可看作是对《新民主主义论》中有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想的最终实现。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1954年《宪法》第2条、第二章第一节和第四节,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名称。由此,“人民代表大会”名称一直沿用至今。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08月30日第5版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