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技大学 李永林
内容摘要:学位授权评估是保证和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对学位授权点建立科学、有效、完备的人才培养体系有指向性意义。从学位授权评估指标体系的视角思考法律硕士培养机制的优化路径,要点包括深刻理解培养定位,适度区分两类法律硕士的培养路径,准确领会特色创新,落实和实施好“双导师制”,改进课程教学,强化实践教学,实行多元考核形式,学位论文的实践型表达、加强职业伦理教育和健全质量监控体系等。
关键词:学位授权评估;法律硕士;培养机制;优化
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历经20多年发展,培养规模不断扩大,教育模式努力创新,学科结构更加优化,培养类型更加协调,形成了40个培养类别,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主干领域的基本覆盖。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57.06万人,在学硕士生158.47万人,[1]其中全国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25万人,占到当年招生总数的43.8%,带动了整个研究生教育结构的调整。[2]
20多年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也快速发展,培养规模不断扩大。自1996年我国开办和实施法律硕士教育开始,截止2014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共组织了11批次授权审批工作,共186个培养单位获得授权资格,2所院校以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取得授权资格。[3]此后,教育部实施学位授权改革,对学位授权点进行动态调整和评估,学位授权点开始做“加法和减法”,[4]2015年全国首次开展专业学位专项合格评估,河海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被撤销,新增安徽工业大学、汕头大学2个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以下简称“法硕授权点”),2016年动态调整新增14个法硕授权点,全国法硕授权点增至201个。[5]
法硕授权点的地域分布与我国高等教育格局高度趋同,总体呈现“东中较多、西部稀少”态势:华东地区56个,数量最多;华北45个,中南40个,西南25个,东北23个,西北最少,只有12个法硕授权点。就授权点所在省级行政区域来看,北京最多,共有24个,上海13个,江苏、四川都是12个,湖南10个。西部和边疆省份授权点相对较少。如山西、贵州有3个,内蒙古、新疆2个,海南、西藏、青海仅有1个授权点,而宁夏至今没有法硕授权点。[6] 从培养能力看,自首批的539人增加到现在年均招生1.7万多人,在校生规模达到每年5万人左右,截止2015年12月,共培养了17届毕业生,12.6万人获得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7]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撑。
一、学位授权评估的政策体系与实践状况
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于
(一)政策体系
为落实《意见》“服务需求、提高质量”的研究生教育改革总体思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确立了包括专业学位在内面向所有学位授权点的合格评估和针对新增学位授权点的专项合格评估制度。
2014年制定公布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中明确,学位授权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每6年进行一轮,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均须进行合格评估。评估以人才培养为核心,重点评估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学位授权合格评估经自我评估和抽评后,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和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分别做出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申请学位授权。”
另外,《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规定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学位授权满3年后,须接受专项合格评估。专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实施。2014年6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主要面向2008年前获得学位授权资格的(专业)学位授权点全面进行合格评估。同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关于开展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7号),要求2009年—2011年获得授权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接受专项评估。该项评估的主要目的是检查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培养体系的完备性,包括师资队伍(队伍结构、导师水平)、人才培养(招生选拔、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学术训练或实践教学、学位授予)和质量保证(制度建设、过程管理、学风教育)等。[9]专项评估分为单位自我评估、专家通讯评议、会议评审和表决等环节。评估结束后由国务院学位办决定继续授权、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资格。2014年5月,国务院学位办下发了《2014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方案》,对2009年、2010年获得授权的36个法硕授权点进行专项评估,责成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法硕教指委”)组织实施,这是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开展20年以来首次进行的规模最大、影响深远的授权专项评估。
(二)实践状况
根据《关于开展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针对新增学位授权点的专项评估工作陆续展开。
法硕教指委牵头组织对2009年和2010年新增的36个法硕授权点的人才培养体系的完备性进行诊断并给出了相应结论。最终河海大学的法硕授权点被撤销,天津财经大学法硕授权点被责令限期整改,其他授权点评估结论合格。
二、新形势下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机遇与难题
十八大以来,中央在法治国家建设方面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2016年初举行的全国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议上,教育部、司法部有关领导代表所在部门对新形势下就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发展又提出一些新的理念、思路和要求,对指导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培养工作有重要指导意义,有必要在人才培养实践中统筹考虑并融会贯通。
(一)法律硕士教育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近年来,国家陆续推出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大数据、京津冀一体化、“一带一路”等新型产业规划和重大发展战略,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提出更高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空间更加广阔,地位更加重要。“十三五”时期,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深入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事业将不断纳入法治轨道,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对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数量更多、要求更高。[11]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
同时,鉴于各方面对高质量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和高期望值,以及通过学位授权评估来检视人才培养体系的完整性并以此助推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的客观现实,法律硕士教育也面临着来自政府与社会的双重挤压与挑战,对学位授权点的人才培养条件保障提出更高要求,对招生选拔培养学位授予等各环节提出更高要求,甚至对潜在的学位授权点的准入资格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服务需求、职业导向,推进培养模式改革
法律职业本身就具有专业性、职业性特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以特定职业为背景设立,面向法律实务部门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必须时刻把握国家、地域和行业的岗位需求,特别是素质需求,突出职业导向,围绕职业能力发展建构和实施人才培养体系,继续依靠政法部门,优化人才培养的协同机制,改革课程体系,加强实践教学,加大联合培养力度。[12]
(三)强化质量意识
正确处理规模与质量关系,采取多种措施,突出特色优势,不断提高培养质量和水平。坚持人才培养基本标准,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要求,科学设计培养方案,在学制、基础课程、师资配备、毕业论文评审等方面执行统一标准,同时也要鼓励培养单位结合实际进行培养机制创新,探索多元培养模式,寻找科学有效的人才养成机制,使法律硕士培养能更加契合未来法律实务部门对人才的素质要求。
(四)破解人才培养中的重难点问题
法律硕士人才培养过程应围绕人才培养质量这一核心命题,反映法律实务部门的人才需求特点,体现学位授权评估指标体系的导向指引,需要各方面是深入思考如下重点问题:如何把握法律硕士的职业化定位并将其准确贯穿于人才养成的各个环节?两种类型法律硕士的培养定位、培养目标及培养过程如何实现科学化、精细化、差异化和特色化,[13]譬如如何进行差异化的课程设置,安排不同的教学内容,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乃至采取不同的实践培养模式,以有效克服解决当前法硕教育中的两种“不正常”现象——法学法硕培养的学术化倾向与非法学法硕培养的本科化倾向;如何在法律硕士的培养中体现学术训练与实务操作的有机结合,实现知识传授与思想创新的交相融合;如何探索出符合专业学位特色,以科学、中立、客观、权威为目标,形成比较成熟的实质评价、有效评价、分类评价、精细评价机制和指标体系;如何畅通法律硕士研究生进入政法部门工作的便捷机制以及明确有关政法机关在法律硕士实务能力培养环节的刚性责任等等,都是法律硕士教育中急需突破的重大疑难问题。
三、法律硕士学位授权评估指标体系的构成与认识
学位授权合格评估和专项评估是保证和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督促培养单位建立科学有效培养体系的重要手段,评估的指标体系可以被看成是人才培养的国家质量标准,对培养单位优化人才培养机制、提升培养质量发挥着指示牌和风向标作用。所以,我们有必要在上述宏观背景下,深入研究2015年首次法硕授权评估指标体系及其背后的逻辑支撑和规律反映,以作为人才培养的“指南针”和“路线图”。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构成
2015年法硕授权点评估的目的 “主要是检查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培养体系的完备性,包括师资队伍(队伍结构、导师水平)、人才培养(招生选拔、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学术训练或实践教学、学位授予)和质量保证(制度建设、过程管理、学风教育)等。”[14]法硕教指委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同时遵循和反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第八批新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办法》等法律硕士教育的一些基本通用型制度规范制定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法硕授权评估指标体系”)。
法硕授权评估指标体系共设置师资队伍、人才培养和质量保障等3个一级指标,专任教师数量增加及职称学位结构、专任教师法律实践情况、专任教师上岗前培训情况、兼职教师作用发挥情况、招生选拔、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实践教学、学位授予、制度建设、过程管理和学风教育等12个二级指标,总计26个测评点。
三个一级指标中,师资队伍和人才培养分值各为40分,质量保障分值20分,前两者占到80%,可见是评估观测的主要部分。指标体系中的26个测评点采取百分制,分值分别为2、3、4、5分;各测评点分值均按三个等级给分,分别权重为50%、75%、100%(如测评点为4分的,分别为2分、3分、4分)。受评学位授权点主要测评点的总分达到75分及以上,且8个重点指标必须达到二级分数(27分)以上,方为合格。这里提到的重点指标包括承担法科8门必修课与5门推荐选修课专任教师总数变化;法科8门必修课专任教授,或法科8门必修课司法等行业部门的兼职教师作讲座、报告、辅导及其他参与教学情况;与5门推荐选修课专任副教授或拥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人数增加与结构优化;专任教师具有法律实践经验人数占比变化;司法等行业部门的兼职教师参与指导学生日常学习、实习与论文写作、答辩情况;采用多媒体课件辅助教学的法科必修课门数;模拟法庭等训练;与区域(行业)部门合作建设实习基地使用。
上述8个重点指标在一级指标的分布情况是师资队伍方面5个,分值18.75分;人才培养方面3个,分值8.25分。由此可见,在指标体系的构成中,师资队伍是评价的重中之重,表明师资队伍情况在法律硕士培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014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方案-评估指标体系件简表
1.师资队伍 |
1.1专任教师数量增加及职称、学位结构 |
1.2专任教师法律实践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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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专任教师上岗前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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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兼职教师作用发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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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才培养 |
2.1招生选拔 |
2.2培养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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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课程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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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实践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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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学位授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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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质量保障 |
3.1制度建设 |
3.2过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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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学风教育 |
(二)对评估指标体系的认识
总体上看,法硕授权评估指标体系设计相对科学、可行,对首轮法硕授权点评估工作的顺利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个指标体系基本反映了目前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程度,契合当下对法律硕士教育的政策要求与社会共识。另外,在现阶段,指标体系是促进法律硕士培养机制良好运行的行动指南,会对实际人才培养产生重要的导向性作用,有必要深入研究、准确理解评估体系构成及其主要测评点,并将其意旨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部过程和环节。
但是,自构建更为完备科学、相对合理的良好评价体系的目标出发,目前这个指标体系还是一个有待进一步发展优化升级的“质量标准”。首先,指标体系整体设计的指导思想固然立足于面向需求、职业导向,目的是通过专项评估检验人才培养体系的完备性,但就整个体系来看,对新形势下国家对法律职业教育特别是法律硕士培养的新要求和新期待的体现和遵循还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指标体系的整体印象是平面思维指导下的“静态”评价模式,而非静态与动态结合的立体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比较粗放,不够“精致”。形式评价有必要但痕迹过于明显,指标体系还没有实现实质、有效、分类和精细评价的目标。譬如,注重数量评价,质量评价体现不很全面突出,指标薄弱,操作性低,譬如对于师资队伍的考察加单的以数量变化来进行评价,这恐怕还不够全面到位;有效评价方面,对于一二级指标与主要测评点设置的关联度、有效度,主要测评点与人才培养定位的契合度和达成度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区分度赋值,还有不少值得商榷的必要。譬如,专任教师具有法律实践经验人数占比变化对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有多大程度的相关性?人数增加是不是就必然意味着人才质量有保证?分类评价方面,指标体系没有对不同层面的两个类别(法学与非法学、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的培养体系进行一定程度的区分。既然有两个培养类别,也有相应指导性培养方案,那么,与此对应的评价体系,除了普遍性的评价指标与测评点表现及分值外,外是不是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和体现其中的差异性,以便于更为全面科学精准的对一个学位授权点培养体系状况进行整体性评价。还有,部分主要测评点具体表现的语句表述上较为模糊,如“反映很充分、提示多、实习时间充足”,这种表述的可操作性和具体评价尺度该如何掌握?等等。
四、学科评估视角下法律硕士培养机制的优化路径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深度发展时期,我国法律硕士教育要以中央有关法治建设、研究生教育改革等重大决策部署为指引,落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以下简称“指导性培养方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等人才养成基本规范,把法硕授权评估指标体系作为重要参照系,全面优化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机制。
(一)深刻理解培养定位
“法律硕士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而非法学学科式的教育”。[15]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基本定位是面向实践、面向实务,培养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高层次专门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16]从多年的实践情况来看,法律硕士教育主要培养的是面向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高层次复合型、实践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在培养目标上具有强调实务的特点,在教学、招生等方面,与法学学术学位有着很大的不同。[17]能不能在招生、培养的全过程中,体现出专业学位的鲜明特色,这是专业学位的生命力所在,是专业学位生存、发展的基础和前提。[18]
法律硕士教育应当充分满足法律职业特殊的职业要求,即基本符合法律人即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资质。总体上讲,这种基本资质,是由法律职业对象的特殊性,法律职业发展道路的特殊性和法律执业活动的特殊性所决定的。[19]
法硕授权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突出了法律硕士职业定位和实践面向这一根本指导思想,指标体系的一二级指标及主要测评点多处遵循并体现这一思想。譬如在师资队伍方面,强调专任教师的法律实践经验和在司法等行业部门挂职经历,重视兼职教师实际作用发挥的考察,在人才培养方面,着重考察课程设置的实践性、职业能力养成提现情况,在实践教学环节考察实务训练课程的数量与体系化程度、模拟法庭等实际能力训练、与行业部门建设实习基地的使用情况,在学位论文标准与质量环节着重考察论文的实践性程度、论文形式的多样性和实务写作训练状况、双导师特别是实务导师参与指导情况,等等。
基于上述培养定位,在实际培养环节必须牢牢把握职业导向模式,把面向实际、面向实务的职业能力(法律职业思维、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方法、职业技术等方面的法律职业从业技能)培养作为核心,在课程设置、实践教学、师资配备等方面,应围绕法律检索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灵活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等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作为主要内容。[20]
(二)适度区分两类法律硕士的培养路径
在到位理解两类法律硕士培养定位前提下,把握职业化、实务型的共同人才培养目标,同时关注两者的定位差异,力避培养实践中自觉或不自觉存在的学术化与本科化培养倾向。具言之,法学类法律硕士的培养要在实务导向前提下,关注专业化,加深专业学习的深度,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效度;[21]非法学类法律硕士的培养也要在坚持实务型的基础上,关注复合型和应用型的有机融合,拉长知识链条,提高实操能力。要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实践训练、论文写作等环节思考两类法律硕士的差异性,并通过相应机制得以有效实现。
(三)准确领会特色创新
法律硕士教育要遵循人才培养基本标准,是谓“规定动作”,同时也倡导人才培养机制方面的特色创新,是谓“自选动作”。在法硕授权评估指标体系中,二级指标“培养方案”中把“特色创新”作为主要测评点,最理想的要求是“具体培养方案发挥本校学科优势,特色方向明确,有创新”,譬如对于理工科大学而言,这里提出的特色创新就是评测结合本校的学科优势,开发具有学校地域行业特色的人才培养方向和具体路径设计情况。但我们同时要正确理解特色和创新。在人才培养方面,需要注意不能为了体现特色而制造特色,不能单纯为了追求创新而作伪创新。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坚持遵循人才养成的客观规律,把握职业能力培养这一核心任务导向,在各环节用实劲、出实招、促实效。一些特色创新做法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人才培养质量提升这一核心命题。譬如,在培养方案的制定方面,就应该深入思考国家、区域和行业人才需求状况,准确评估本校学科优势,科学凝练人才培养方向,合理开设一些特色课程,有效配置实训实践体系。
(四)落实和实施好“双导师制”
所谓“双导师制”,就是为每一名法律硕士研究生配备校内和校外两类导师,以校内导师为主,以校外导师为辅,共同开展并完成对研究生的教学与培养工作的一种导师制度。[22]实行双导师制的根本宗旨是为了实现法律硕士实务导向的培养定位目标,让来自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通过课程教学、专题讲座、指导学生实务项目操练、吸收学生直接参与案件办理、指导学生论文撰写等,有效弥补了院校教师实践能力之先天不足,带给学生不一样的“感受”,这对提升法律硕士的实务能力培养发挥了积极作用。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究其实质,双导师制倡导校内理论与校外实践的结合,强调教学与培养中的应用实践成分,提高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弥补校内导师纯理论教学与培养的不足。因此,双导师制中的“双”确切地讲是指理论与实践、校内与校外的“双向”或“两部分”或“两类”,并不是仅限定为“两名”,条件许可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情况下,培养单位完全可以为一名研究生配备两名以上的校内导师和两名以上的校外导师。[23]
“双导师制”的良好实施注意把好两个关键:一是校内师资的实践能力养成。基于法硕学位的职业导向和实践品质,在校内授课教师、指导教师的素质能力方面重视评价师资的实践素养。在法硕授权专项评估指标体系中,一级指标师资队伍总分40分,二级指标“专任教师的法律实践情况”分值是10分,主要测评点包括专任教师具有法律实践经验的人数占比变化和曾在司法等行业部门挂职情况,也即担任兼职律师、仲裁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政府或司法行业部门特邀(咨询)专家、立法机关咨询顾问等法律实践经历的情况,以及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情况,如执行“双千计划”等。在二级指标“专任教师上岗前培训情况”中,对专任教师从事法律诊所教育、案例编写及案例教学情况进行考察评价。这样的评价指向,传递出的信息是要求法硕学位授权点要更加重视专任教师的实践经历及实践经验培养的途径与形式,通过对教师进行实践性工作性质和内容的考核,为学生实践能力提升提供条件支持。
二是发挥好实务导师的作用,而不是把实务导师当成摆设或“花瓶”。法硕授权专项评估指标体系中,师资队伍一级指标下专门设计了兼职教师作用发挥情况的二级指标,设计了司法等行业部门的兼职教师作讲座、报告、辅导及其他参与教学情况;指导学生日常学习、实习与论文写作、答辩情况两个主要测评点,并被列入8个重点指标。这就启发我们,在实践培养环节要明确实务导师的选聘标准,规范选聘程序,拓宽实务导师作用发挥的领域,建立实务导师工作标准与激励措施,使实务导师与校内导师双向互动,共同为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贡献自己的特长。
(五)改进课程教学
在评估指标体系中,课程教学属于人才培养一级指标下的二级指标,设计了法科必修课、选修课设置体现高层次、实践性要求和体现职业能力养成两个主要测评点,具体表现描述为体现和反映程度及提示、灌输、体现情况。对照这一指标设计,立足于指导性培养方案和院校培养实际,课程教学环节也需进一步优化。
首先,严格课程设置。法律硕士教育主要通过课程教学展开,“课程应该处于培养方案中的核心位置。即使是训练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一类的项目,如司法实习或诊所、专题讨论或案例研究、法律文书写作训练等等,最终都是要以课程的形式体现出来。”[24]目前指导性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基本上仍以法学知识体系的划分为基础(如法学本科专业16门核心课),没有按照职业分工领域所涉及的专业知识作为设置课程的依据,在本应得到强化的职业训练倾向方面显得保守。[25]即便如此,目前在一些院校存在着曲解或误读指导性培养方案的现象,有的课程体系较为凌乱,有的随意肢解指导性方案规定的课程种类,把指导性方案规定的一门必修课分解成了好几门,有的额外增加目录外课程进入必修课序列,有的遗漏了指导性方案规定的必须课程,有的不注意课程开设顺序,凡此种种都背离了人才培养的基本规范。指导性培养方案是法律硕士教育一体遵循的基本指南,其中一些刚性内容应严格遵守,不可随意逾矩,而在相对柔性的推荐或自定的选修课程等自选空间,结合培养定位、学科基础进行创造性探索应该是符合要求的。
其次,改进教学方法。法律硕士教学的基本特点是源于实务、归于实务。通过教学,使学生在了解该课程相关法律规定原理的基础上,能够掌握一种法律分析方法,并运用这种方法去发现、解决、评价、判断实务中的问题。[26] 教学过程必须深刻把握这一特点并努力贯彻。
再次,完备教学规范。法律硕士课程教学应该在坚持教学质量的目标下,要求课程教学有教学大纲[27]、教学日历和教案、讲义,明确具体编写标准,避免课程教学过程的随意性。此外,还需注意课堂教学的灵活组织和有效互动。法律硕士课程教学可以探索研讨式、案例式教学模式,注重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提高参与热情和参与深度,在学生认真准备的前提下,由教师主导进行高质量的研讨交流,深化基本知识理解,有效锻炼法律思维能力。
(六)强化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在法律硕士培养流程中的重要地位无需多言。法硕专项评估指标体系中,实践教学是人才培养一级指标下的二级指标,涉及实务训练课门数与分类细化程度、模拟法庭等训练、与区域(行业)部门合作建设实习基地使用等三个主要测评点分值为10分。这部分指标体系的导向意义是,倡导实务训练课程要保持一定的数量,分类要细致;模拟法庭训练、法律诊所的训练要经常,法庭和诊所利用情况良好;学生到实习基地进行实习的时间充足,实习基地对学生实务能力提升发挥作用明显。基于此,实践教学环节的优化,可以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完善课程体系。主要是根据师资资源情况,在培养方案中设计反映基本要求、体现院校培养特色的精细化课程体系。近年,一些院校进行了有益探索,经验值得借鉴。如海南大学法律实务课程包括审判实务专题、检察实务专题、律师与公证实务专题、企业法律实务专题、政府法制实务专题、公安法律实务专题、仲裁实务专题、地方立法实务专题、 速录学专题、 法学论文写作专题、社会调查原理与方法专题、法律文书(含起草合同、公司章程、起诉书、答辩书、仲裁申请书、公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的训练)、模拟法庭训练(刑事、民事、行政三种法庭任选其一,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类身份任选其一)、法律谈判等。[28]
其次,改进实践教学方法。实践教学必须更加把握和突出实践性。课程的展开,就是以真实发生的案件事例的过程模拟、分析研讨、文书撰写等作为基本方法,是以学生为主的教学活动,教师负责组织指导。另外,还应不断开发新型实践教学表现形式,除了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外,可以实行模拟仲裁、模拟听证、模拟复议等多样态实务能力训练。
(七)实行多元的考核形式
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必修课程可以采取考试和考查形式,选修课一般采取考查形式。实践中有些培养单位的学位必修课程考核松散随意,存在不采用考试而多采取考查形式的现象,必修课程以考试进行考核远低于指导性方案中不低于80%的硬性要求。另外,课程考核形式中,有的考试或考查沿用本科生模式,突出基础知识的机械记忆,而欠缺考察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其实,一些实务型课程,可以采用案例研究分析报告或撰写相应法律文书、小组报告等考核形式。
(八)学位论文的实践型表达
指导性培养方案中强调,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但不限于学术论文的成果形式。提倡采用案例分析(针对同一主题的三个以上相关案件进行研究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形式。
法硕授权评估指标体系中充分体现了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这一要求,“学位论文标准与质量”是学位授予二级指标的主要测评点,中等的要求是学位论文实践性较突出,论文形式较多,实务写作训练较多,论文质量较高。具体而言,是强调论文实践性,即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但不限于学术论文的成果形式,鼓励学生撰写案例研究报告(即案例分析,针对同一主题的三个以上相关案件进行研究分析)、调研报告等。
与此相悖的是,在人才培养实践中,由于不少院校的法律硕士培养偏重课堂教学,从根源上弱化了法律硕士应有的实践性与应用性,使学生在选择论文形式时逃避实践型文章,都选择理论型文章,[29]这也是一个比较普遍的客观现实。初步的浅见是,提倡法律硕士研究生可以根据自身知识积累情况、个人兴趣和分析思考能力,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与专项调查中选择其一作为学位论文的形式。但需要注意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由于各学位授权点所在单位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形式一般有统一要求,这与指导性方案规定的多样化形式存在事实上的冲突,如何实现两者的合理衔接,值得深入思考。还有,就学位论文的选题而言,在坚持面向法律实务的同时,师资较为薄弱的培养单位的学生论文选题还要注意尽量拓宽选题视野,避免围绕着有限几个指导教师的研究领域(有的是偏冷或专业性较强的领域)打转转,选题被动,被动选题,导致后续写作困难重重,论文质量也就难以保证。
(九)加强职业伦理教育
法硕授权评估指标体系对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方面的评估设计比较薄弱,体现不很明显。法律硕士研究生是未来法律职业的从业者、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坚力量,必须重视在传授知识的同时,进行系统扎实的职业伦理养成教育,塑造精气神,弘扬“正能量”,将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融入血脉,浸入骨髓,培养专业功底精深、个人品质优秀的职业法律人,所以,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只能加强和深化,而不能虚幻和淡化。建议将《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从当前的推荐选修课程升级为学位必修课程,教学形式可以灵活多样,除了一般的讲解外,可邀请资深、优秀的法律从业者和先进模范为学生“现身说法”,也可挖掘一些反面典型对学生进行警示教育,把《法律职业伦理》与职前伦理教育相结合,增强课程的趣味性、严肃性和实效性。
(十)健全质量保障体系
师资队伍的良性建设和人才培养过程的规范运行,需要有效的质量保障体系来保证。法硕授权评估指标体系中把“质量保障”列为一级评价指标,分值20分。下面的二级指标包括制度建设、过程管理和学风教育三个部分,主要测评点有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课程教学管理、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学位与成绩管理、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及对学术不端行为处罚机制等6项。这部分指标体系的指向性意义是,培养单位要围绕人才培养环节和过程,建构严密的制度体系,并严格执行过程管理的各项具体要求,做到过程规范,要求到位、台账清楚、档案齐全,以扎实完善的基础工作推进法律硕士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总之,培养单位在日常的人才培养过程中应抱持底线意识,以指导性培养方案和其他法律硕士教育的基本规范为人才培养基本遵循,把评估指标体系的辐射效应理解到位,抓好“规定动作”的落实,同时还应立足优势,培育特色,创新机制,使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过程既体现一般要求又百花齐放,既整齐划一又生动活泼。在差异中体现共同,在普遍中找寻特色,为我国法治国家建设和法律实务部门持续输送高质量的法律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201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http://www.moe.gov.cn/srcsite/A03/s180/moe_633/201607/t20160706_270976.html,
[2]杜占元:“创新法律硕士培养机制,为依法治国培养高层次人才”,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会议暨第九届法律硕士教育论坛上的讲话,
[3] 全国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网站,http://www.china-jm.org/article/default.asp?id=626,
[5] 数据截止2016年9月。全国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网站,http://www.china-jm.org/article/default.asp?id=626,
[6] 数据截止2016年9月。全国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网站,http://www.china-jm.org/article/default.asp?id=626,
[7] 王红:“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提高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网站,http://www.adge.cn/ch/reader/view_news.aspx?id=20160128105503713,
[8] 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
[9]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7号)。
[10]在法学学术学位授权点评估中,近年新增的法学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开大学、中南大学、同济大学、海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等7所院校接受评估,最终同济大学和华南理工大学法学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被评价为“不合格”,两校法学博士学位授权资格被撤销。中国民航大学、上海政法学院、湖南工业大学、贵州师范大学等近年新增的4个法学硕士授权点(学科)接受评估,结果全部合格。
[11] 杜占元:“创新法律硕士培养机制,为依法治国培养高层次人才”,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会议暨第九届法律硕士教育论坛上的讲话,
[12]杜占元:“创新法律硕士培养机制,为依法治国培养高层次人才”,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会议暨第九届法律硕士教育论坛上的讲话,
[13] 有论者指出,现行的大部分高校的法本法硕培养模式实际上都不同程度的在着与法学硕士或非法本法硕同质化的情况。参见常安、孙森森:“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模式探析”,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年第6期,第73页。
[14]《2014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方案》(附件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指标体系之评估指标说明)。
[15]王健:“法律硕士教育的性质”,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第13页。
[16]根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非法学法律硕士的基本培养定位是复合型、实务型高层次法律人才;法学法律硕士的培养基本定位是专门型、实务型高层次法律人才。复合型,强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的是在知识构成、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上口径宽、综合性强的高层次法律人才,是在两个不同的一级学科上进行知识交叉;实务型,即我们过去所谓的“应用型”、“实践型”;高层次,是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的人才,在学历、经历、工作要求和理论层次上高于本科法学教育对象;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强调的是与法学研究人才相区别的人才类型。全国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说明。
[17] 杜占元:“创新法律硕士培养机制,为依法治国培养高层次人才”,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会议暨第九届法律硕士教育论坛上的讲话,
[18]王健:“中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创办、发展与成就:1996—
[19]霍宪丹:“法律硕士教育定位的背景和基础”,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第7页。
[20]王莉、李宁、李广美:“职业化视角下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构建”,载《黑龙江教育》2016年第6期,第10页。
[21] 有研究者指出我国法学法律硕士培养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定位不清、课程设置、教学、实训、考核等方面来看,与法学硕士或非法本法硕存在严重的同质化情形。另外,实务型教师严重不足,法律实务教育基础设施缺乏及实习条件的提供不乐观。参见常安、孙森森:“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模式探析”,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年第6期,第72~74页。相似的看法如吴纪树:“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的问题与对策”,载《理论观察》2015年第2期,第171~172页。
[22]黄振中:“‘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中的完善与推广”,载《中国大学教育》2012年第2期,第27页。
[23] 黄振中:“‘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中的完善与推广”,载《中国大学教育》2012年第2期,第27页。
[24]王健:“举办法律硕士教育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第10页。
[25] 王健:“法律硕士教育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一个政策分析”,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第128页。
[26] 全国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说明。
[27] 有论者指出,目前,大多数培养单位并没有形成适合法律硕士教育的教学大纲,法律硕士教学大纲几乎都是法学本科和法学研究生的教学大纲拼凑组合。这样的教学大纲并不能真正实现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因此,要根据法律硕士教育的实务型的培养目标和教学任务来编写法律硕士教学大纲。刘志刚、宋伟卫、丁玉玲:“法学教育的转型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探索”,载《研究生教育研究》2013年第1期,第73页。
[28]王崇敏、刁晓平、邓和军、张银东:“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体系的构建与实践——以海南大学为例”,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4年第1期,第16页。
[29] 夏新华、周洋:“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存在的问题及写作的规范化——以某校 2014 年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为分析对象”,载《时代法学》2015年第4期,第115页。
(李永林,内蒙古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本文刊于《法学教育研究》2017年第2期,后收于《中国法学教育年刊(2017)》。转载请注明出处,违者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