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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救助与补偿之争

发布:编辑研究部 发布日期:2015-11-24 阅读:228000

 

刘行星 纪璐

  刑事案件赔偿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由于罪犯不具备赔偿能力或者案件长期无法侦破等原因,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常无法得到保障。刑事被害人作为受犯罪行为侵害的特殊主体,除了通过加害人赔偿的方式获得救济外,还要借助于国家救济。其中,围绕建立何种制度对因遭受犯罪行为而陷入生活困境又得不到加害人赔偿的刑事被害人进行救济,出现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和“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分化。

  “补偿”和“救助”之争

  “补偿”概念的提出要早于“救助”概念。自20世纪90年代,就有关于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研究。直到21世纪初,才开始有文章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进行研究。之后,两个概念在文章篇名中的使用频率几乎相当。

  2004年,山东省淄博市出台《关于建立犯罪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全国率先探索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该意见中使用了“救助”的提法。此后各地方立法和国家部委文件中使用的也都是“救助”的概念。例如,2009年中央发布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中都是如此。

    关于“补偿”和“救助”的区别,呈现三种研究现状。一是未对两个概念进行区分,只选择其中一个使用,对制度的构建进行研究,这也是大多数文章的现状。二是认为两个概念没有区别。有学者通过对比语义和制度内容得出,理论阐释的“补偿”与实践理解的“救助”所指是同一的,不同的仅仅是词语的称谓而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国玲即持此观点。三是认为“补偿”和“救助”是可供选择的两种不同的刑事被害人救济模式,二者主要区别在于“补偿”突出的是国家责任,而“救助”强调的是国家的“恩赐”。持该种观点的论者几乎都认为“补偿”模式比“救助”模式更具优越性,目前实践中的司法救助制度只是过渡性的权宜之计,未来的发展方向还是国家补偿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等持该观点。

    立法选择“救助”

    与学术界大力提倡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不同的是,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上使用的都是“救助”概念而非“补偿”。之所以理论和实践的态度出现如此大的反差,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其一,选择“救助”更符合我国国情。从语义上来看,“补偿”和“救助”主要区别在于“补偿”来源于责任和义务,而“救助”来源于道义。在适用“补偿”事项中,国家从中获取了利益或者相对人遭受的不利益是由国家行为造成的,因此国家有义务给予相对人补偿。而国家对未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给予资金帮助进行损害修复,同国家对困难群众进行社会救助的动因并无区别,使用“救助”更符合我国的立法语境。

    从我国国情出发,要求国家对刑事被害人负有补偿赔偿责任,与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不相适应。我国人口基数庞大,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不考虑经济状况而对刑事被害人一律进行同等补偿,不仅国家财力难以支撑,也会造成与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水平不相适应,进而引发新的危机。因此,从“救助”的角度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损害修复是更符合我国国情的选择。

    其二,选择“救助”有利于相关工作的开展。补偿制度的强制性要求在进行制度设计时要更加谨慎,要充分论证加重国家责任的理论依据,而救助制度无需考虑国家责任,有利于迅速推进被害人保护工作的开展。而且,当对被害人的补偿上升为国家责任后,补偿义务机关锁定为国家机关,补偿的资金只能通过财政支出,无法充分发挥社会力量,虽然强制性高了,但程序要求也更加严格,资金来源单一,灵活性较差,保护效果是否理想并未可知。

    救助制度彰显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恩恤和关怀,从群众的心理认知上来说更容易被接受,有利于推动相关工作的开展。在补偿制度下,被害人将得到国家补偿当成是一项权利,其申请国家补偿时的心理态度由“感恩”变成“要账”,也难免会和其他案件进行比较,不仅不利于相关工作的开展,还有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而采用“救助”制度能够更好地和既有的社会救助制度接轨,以实现整个社会救助体系的全面建构。

    司法救助的合理性

    接下来要解决的是以何种方式实现刑事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可供选择的路径主要有三种:一是将刑事被害人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作为其中的一种救助方式;二是建立专门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三是通过司法救助实现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第三种方式更为合理。

    从制度性质来看,刑事被害人救助本身就是一种司法救助,其问题产生于司法领域,救助工作的开展也主要是由司法机关来推动。而社会救助的主导机构是政府,具有行政属性。

    从以往各地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开展情况来看,在实际操作中也都是以司法救助形式实现的。以无锡、包头等地颁布的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为例,受理被害人申请和决定的机关都是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处于刑事诉讼阶段不同,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分别负责相关工作。

    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在地方立法和司法实践基础上,已具备上升为国家立法的条件。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任期的立法规划中,《刑事被害人救助法》被列入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我们相信,刑事被害人救助法的出台已为时不远。

 作者单位:天津社会科学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