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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毒战疫,包头社科人与你同行:嘉祺热点专栏 疫情期间,网购口罩出现问题应如何维权?

发布:编辑研究部 发布日期:2020-03-11 阅读:5456

 

 

  案例一 1月29日,烟台市孙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有人卖口罩,于是便主动加了对方微信。对方称现在口罩市面上根本买不到,但自己一直在做微商,和一家口罩制作商有私人关系,能够购买到一批口罩,并且如果孙先生购买量大,可以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

  孙先生召集朋友一次性订购了5000个口罩,并将 10万元货款一次性转给了对方,随后就在家人群里声称自己有一大批口罩囤货,如有想要的可以找他。但付款后,孙先生一直没有收到快递。起初,对方称,因为过年快递不送货,后来又说是快递件太多,快递公司不愿意送。迟迟收不到货的孙先生这才反应过来,意识到自己被骗,于是立即前往派出所报警。

  案例二 2月10日,事主张某、麦某先后到广州市黄埔区公安分局穗东派出所报警,称2月7日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有人发布信息有口罩出售,于是通过微信和对方联系,双方以每个口罩2.5元的价格达成交易,事主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转给对方预订货款,对方告知2月10日早上可以发货。事主至10日发现对方已关机无法联系,才发现被骗,两名事主共被骗70多万元。

  如遇此种情况,如何维权?

  (1)建议及时跟进口罩供应商的发货情况,如果出现口罩供应商超出约定时间发货的情况,可以与口罩供应商沟通发货问题。

  (2)若口罩供应商没有反馈或者反馈需要延长发货时间,可根据自身需求,考虑申请退款。

  (3)可查询该口罩供应商是否具备销售医疗器械或用品等资质,若该口罩供应商并无销售资质或者为新出现的店铺,建考虑向电商平台举报该口罩供应商。  

  相关法律规定:

  《电子商务法》

  第5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10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59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案例三 河南省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其通过微信平台从郭某处购买N95型口罩26000余只,总价20余万元。其中20000余只口罩已经快递到货,经调查,该批已到货的N95型口罩全部为“三无”假冒产品,目前该案件已经移交公安机关。

  案例四 2月2日,宜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当地警方,查处1起利用微信销售假冒口罩的案件,缴获假冒医用口罩13644只。经查,当事人刘某从网上购进4万只假冒医用口罩,以每只1.5元价格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进行售卖。

  案例五 1月30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在该市八里湖新区石桥村查获一个准备无证生产口罩的作坊。经查,当事人看到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销售紧张,准备私自生产,尚未开始就被查获。九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了违法行为。

  如遇此种情况,该如何维权?

  (1)在收到口罩后的第一时间申请退货退款;

  (2)可在查询了该口罩供应商的工商信息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此外,该口罩商家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如果是通过线下途径购买口罩的,则可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

  相关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

  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文章来源:内蒙古嘉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