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对社会经济造成严重的影响,各行各业不可避免受到冲击,合同履行问题的矛盾也在日益凸显。那么,疫情必然导致合同解除吗?
案例简述
李某从某公司处租赁车辆用于网约车经营使用,双方于2019年11月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租金每月3000元。
但是,2020年2月15日李某诉至当地法院,称因疫情影响,当地采取小区封闭式管理政策,该情形属于不可抗力,要求解除车辆租赁合同。
本案经人民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2020年2月20日能复工则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减免10日租金;如2020年2月20日不能复工则解除合同。
上述案件虽然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但是还有问题值得我们研究,即“本次新型冠状感染的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合同是否必然解除呢?
1什么是不可抗力?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3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构成不可抗力,是否必然导致合同解除?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不可抗力会引起解除合同与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的法律后果。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构成不可抗力,但不是必然引起合同的解除这一法律后果,与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内容、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相关。
法院对于疫情影响合同履行也做出相关指引,例如《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引》中指出:新冠肺炎疫情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可抗力。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因疫情防控影响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可以不可抗力为由提出请求或抗辩,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当事人一方提出不可抗力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准确核实疫情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构成影响和影响的程度,避免以疫情为名规避责任或者获取不当利益。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经审查发现疫情虽然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但合同目的仍能实现,应当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履行内容,慎重处理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文章来源:内蒙古嘉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