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当前严峻的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只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才能更有利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调研指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指出:“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公开透明回应群众关切,增强舆情引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故政府信息能否及时、准确地公开,是疫情防控工作的关键一环,而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知情权得以实现的重要路径,并且在一定程序上也能抑制谣言的传播与蔓延。
1.有关新冠肺炎疫情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据此,国家卫健委有义务公布全国疫情信息,同时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有义务公布疫情信息。同时,由于此次新冠肺炎属于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政府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2.公开的方式有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对于疫情的最新动态、防护常识、所在城市采取的管控措施、政策解读等政府信息,由于涉及公众的切身利益,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及时地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同时,法律赋予了公众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
3.公开的信息因保护个人信息与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及时公布新冠肺炎感染者的一些比如感染的途径、活动的轨迹等信息对于疫情防控的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也必须保障个人隐私,做到两者的兼顾。(文章来源:内蒙古嘉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