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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毒战疫,包头社科人与你同行:嘉祺热点专栏 疫情防控期间,“医闹”将如何惩治?

发布:编辑研究部 发布日期:2020-02-25 阅读:4895

 

  1月29日下午,两名武汉市第四医院医生被一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家属殴打,疑因患者死亡而殴打两名医生,在医生被打过程中,医生的防护服被撕扯,1月30日下午,其中一名被打医生正在准备打石膏治疗,是否能够很快回到工作岗位还不可知。

  大疫当前,成千上万的医务工作者争当最美“逆行者”,义无反顾坚守岗位,奋战在人员流动密集的抗疫一线,本应更加值得全社会尊敬和守护,但仍遭到一些不法分子重伤,面对这种不法的医闹行为,将如何惩治?

  案例

  2月18日上午,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开庭方式,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结一起暴力伤医案,当庭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酒后至建湖县上冈镇草堰口卫生院探望其住院的父亲。因值班医生周某提醒其戴口罩,并制止其在正在使用的输氧病房内抽烟,被告人唐某心生不满,与周某发生口角,继而殴打周某头面部及颈部,并致其衣物损坏。后被告人唐某又先后殴打前来劝阻的医生王某、群众姚某和唐某。经建湖县公安局鉴定,被害人周某、王某和姚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周某损失,取得被害人周某、王某、姚某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当庭宣判。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

  2020年2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工作的重要性

  长期以来,我国广大医务人员在医疗战线辛勤耕耘、无私奉献,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推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特别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医疗卫生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要求,全面投入疫情防控工作。广大医务人员舍小家、顾大家,全力救治患者、防控疫情,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近期,个别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患者及家属殴打、辱骂医务人员、故意扰乱医疗秩序等行为,严重侵害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是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风险防范意识,密切关注、严密防范疫情防控期间的各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尤其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严厉打击,为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创造良好诊疗环境,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二、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实施下列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一)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

  (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

  (三)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

  (五)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

  (七)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上述情形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果断措施,最大程度保障医务人员和其他患者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并及时报警,协助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快速处置;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证据。

  对上述情形中构成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从快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对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所犯罪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被告人,予以从严惩处,符合判处重刑至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

  三、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安全防范措施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3〕28号)和《关于印发严密防控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27号)等文件要求,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健全完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重点督促指导承接疫情防控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强化安保工作,根据需要组建应急安保队伍,重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院发热门诊、隔离病房等人流密集的重点诊疗区域安全保卫工作。主动排查调处化解各类医患矛盾纠纷,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防“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安保人员应当加强盯防,发现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报警。各地公安机关要全面提升定点救治医疗卫生机构勤务等级,强化显性用警,加强巡逻防控,并按照“一院一专班”要求,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医务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安全。

  四、健全完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疫情防控期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依托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小组,巩固多部门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加强同公安机关的工作沟通,制定完善疫情防控期间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共享、处置和反馈机制,对于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通报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公安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提出的补充、核实证据等意见建议。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安全保卫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在案事件处置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当主动与宣传部门加强沟通,依法及时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本通知印发后,各地对疫情防控期间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案事件,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公安部报告;办理相关刑事案件遇到法律适用问题的,应当分别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文章来源:内蒙古嘉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