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和各地政府采取延迟复工、管制交通、隔离人群等特殊管理措施进行防控。
大量企业因疫情防控而导致停产停业,经营困难。那么,在此期间企业能否解除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企业能否解除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一、新冠肺炎防控期间,企业能否裁减人员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依照法定程序可以裁员。但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于2020年2月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也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特别强调的是,《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后农民工返程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农工办发)﹝2020﹞1号明确规定,对于因隔离、留观、治疗或政府采取经济措施导致农民工暂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工。
因此,除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外,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可以裁员。
二、企业能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解除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除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外,企业根据法定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企业能否对因违反政府部门疫情防控被行政拘留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新冠肺炎防控期间,职工因违反政府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或者拒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被行政拘留的,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如果企业规章制度规定“被拘留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且履行过民主程序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没有相应规定,则不宜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应以合理方式与职工沟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以职工辞职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新冠肺炎防控期间,企业因此导致经营困难,能否解除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不能机械执行,以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文章来源:内蒙古嘉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