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地复工人员在家自我隔离期间,或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疑似病人在隔离期间,工资是否正常发放?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律师分析:外地复工人员依据当地政府规定在家自我隔离期间,或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疑似病人在隔离期间,工资应当由用人单位正常发放。
二、在工作的过程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属于工伤吗?
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分析:在医护人员预防或救治的履职过程中感染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其他普通企业来说,想要认定为工伤必须符合三公原则。感染是否属于工伤需要具体鉴定,不能一概而论。
三、用人单位能否擅自对劳动者采取隔离措施?
法律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律师分析: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送上一级政府后可以实施隔离措施,用人单位无权擅自要求劳动者隔离或采取隔离措施。
四、职工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能否直接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律师分析:依据人社部办公厅发布的规定可以得出,劳动者在被隔离期间或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期间,即便是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用人单位也应当顺延劳动合同至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五、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报告假期行程,以及有无肺炎感染、疑似病例接触情况?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节后返程上岗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一、(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准确掌握返程上岗人员情况,包括本人及其共同生活亲属的旅游休假地点、接触人群、身体状况等,要列出清单,实施台账管理。”
律师分析:向单位报告行程及有无传染病人员接触史不仅是履行《劳动合同》的必然要求,也是自治区的强制性规定,所以,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如实报告行程和接触人员请款,劳动者必须如实向单位汇报。
六、疫情期间迟延缴纳社保费怎么办?
法律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五、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义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处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
律师分析:企业在疫情期间为及时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逾期办理缴纳的,社保部门应当受理。
七,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应当如何妥善解决用工问题?
法律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二“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律师分析:企业应当在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前提下,与职工协商薪酬待遇,工作时间和轮岗轮休的方式维持企业生产。
八、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三天是否属于法定工作日,延长三天未休的,应如何发放工资?
法律规定: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律师分析,延长三天假期属于休息日而非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休息,未安排劳动者休息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报酬。(文章来源: 内蒙古嘉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