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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毒战疫,包头社科人与你同行:嘉祺热点专栏 共同战“疫”,不可逾越的红线

发布:编辑研究部 发布日期:2020-02-17 阅读:4798

 

    一、全国首例防疫物资诈骗案宣判

    1.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8日至30日,在全国上下口罩紧缺的情况下,25岁的被告人张某利用民众急购口罩的心理,再多个微信、QQ群内散发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三天内骗取被害人定金共计9520元。在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为快速审判,保证诉讼参与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依托云视讯系统,在法院设立刑事法庭审理主场,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分场,四点连线,远程庭审,实现无接触、不见面庭审。

    经法庭审理,被告人张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防疫物资的名义实施网络诈骗,依法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家属代为退还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该案法院从受理到宣判仅用三天时间,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妨害疫情防恐犯罪的坚决态度。

    2.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多地查获贩卖假冒伪劣口罩案

    1. 基本案情

    疫情爆发以来,全国警方打击多起制贩假口罩案件。据医生介绍,假口罩的生产成本低,佩戴无法抵挡病毒细菌,还容易对疫情造成威胁。

    2020年2月1日,太原警方协助北京警方,在太原市控制2名销售位列口罩的犯罪嫌疑人,涉案价值达600万余元。涉及的伪劣口罩已销往京、津、冀三地,数量巨大。

    2020年1月29日上午,佛山警方接到举报电话查获一制造假冒伪劣口罩的犯罪工厂,现场有生产设备3台,N95等型号共17.5万余只,生产这批假冒口罩的车间无任何清洁消毒设施,员工徒手包装口罩,厂内无任何出厂检验设备,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不符合生产条件。作坊工人欧某等6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作坊老板等涉案人员正在追查。

    除这两起案件外,全国各地还查处了多起销售、制造假口罩的案件,这些行为及其恶劣,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罪。不仅对防疫工作造成阻碍,还对佩戴的群众造成其他方面的危害。

    2.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文章来源:内蒙古嘉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