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新冠肺炎的肆虐,湖北省尤其武汉市作为疫情严重地区,医疗物资短缺成为一个焦点、难点与痛点。面对此情况,各地爱心人士纷纷伸出援助之手支援武汉,帮助武汉抗击疫情,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但是在疫情防控期间捐赠行为需要注意下列法律问题。
一、只有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虽然支援武汉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完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如果以慈善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募集财物,则属于非法募捐,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罚款等处罚。
二、捐赠的方式既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三、对武汉的捐赠行为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捐赠人除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情形外不得行使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四、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捐赠的捐赠人享有下列权利。
1、要求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2、享有监督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权利,并有权向慈善机构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要求公开剩余捐赠财产去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文章来源:内蒙古嘉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