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正当全国人民齐心协力、共渡疫情难关时,却有一批人处于隔离观察期的疑似患者肆意妄为,隐瞒病情,散布谣言,不服从管理……这些当事人,他们都触犯了哪些法律规定呢?
1、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密切接触人群
案情简介:
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苟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2、编造虚假疫情消息、散布谣言
案情简介:
2月1日晚,一条有关疫情信息在呼和浩特市民的微信群中广泛传播:“紧急通知,刚接和林县疾控中心协查通报,吕某、女、1月10日从武汉回呼市,身体有发热情况,今天从和林县躲避监控来到你镇……”这一信息立即引起警方的高度关注。经过调查,2月2日,涉事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因散布谣言被抓获。
经审理证实,春节期间,杨某某与其妻子吕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吕某于1月31日离家出走。为了找回妻子,杨某某假冒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员,恶意编造疫情信息,声称妻子刚从武汉回来,有发热症状,为了躲避监控,藏匿在临镇。结果,临镇干部信以为真,立即利用微信向全镇发出通知,造成一定范围的人员恐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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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内蒙古嘉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