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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毒战疫,包头社科人与你同行:嘉祺热点专栏 共克时艰,在线普法

发布:编辑研究部 发布日期:2020-02-11 阅读:4847

一、拒绝检查、动手打人

涉嫌妨害公务罪

    案情介绍:

    2月6日下午,内蒙古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民警在海南区黄河小区依法开展疫情检查时,杨某不戴口罩、骑电动车闯入小区,民警劝导杨某停车接受登记检查,杨某非但不停车还辱骂民警并径直闯入小区内。民警赶上前去对杨某进行劝告,杨某仍然拒绝接受检查,甚至辱骂民警、工作人员后骑电动车又闯出小区。接到增援指令后,拉僧仲派出所民警到达杨某经营的超市内,依法对杨某进行传唤,杨某更是态度蛮横。在将杨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的路上,杨某大肆辱骂民警,并将民警的棉手套咬穿、将民警右手拇指咬伤。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因涉嫌妨碍公务罪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

    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的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而采取的防疫预防措施,涉嫌妨害公务罪。

    在抗击疫情任务依然十分艰巨的情势下,“存量防扩散,增量防输入”成了很多地方疫情防控的双线作业任务。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各项防疫规定和指令,为了自己和他人健康,尊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配合工作安排,齐心协力打贏疫情防控阻击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二、哄抬物价,扰乱市场

价格秩序会受到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

    1月22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自媒体“抖音”曝光小召前街凯蒙药店口罩涨价线索。经核查该药店于1月21日购进30套医用口罩,当日销售15套,随后销售价格连续大幅上涨。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涉嫌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价格违法行为,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执法程序对其进行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金额11375.00元,已下达处罚告知书,将于2月5日交罚款后结案。

    律师提示: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以来,口罩成为最紧缺的物资之一。一些不良商家开始炒货,哄抬口罩价格的行为,轻者,构成行政违法行为;重者,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广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严格执行《价格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规范价格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对于违反国家防疫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所得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文章来源:内蒙古嘉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