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政治

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政府责任及实现路径

发布:编辑研究部 发布日期:2015-11-18 阅读:237595

齐卫平    王可园

    摘要:社会治理现代化意味着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手段复合化、治理目标公平化。其基本理念在于人本理念、协作理念、参与理念和法治理念。政府的合法性诉求、现代社会治理的复杂性及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善治目标,要求政府在社会治理现代化中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包括:完善主体责任、机制构建责任、财力支持责任和促进参与责任。政府责任的实现路径包括:更新观念,转变政府职能;培育和规范社会组织,提高社会自治能力;完善现代公共财政体制,促进公共服务提供;加强社区建设与管理,推动基层自治;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构建科学有效的社会安全体系和社会风险预警机制。

    关键词:社会治理现代化;政府责任;实现路径

    作为对新公共管理运动过分追求效率,忽视社会公正的反思,西方各国政府推行的社会治理,是一种嵌于各国既有政治制度框架内、在部分政府职能和公共服务市场化以后所采取的公共管理新方式。其突破了将政府作为唯一社会管理主体的传统观点,呼吁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共担责任。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过程中的民主与公平价值,致力于寻求一种协调、可持续的社会发展模式。对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以往那种“政社”高度合一的社会治理模式已然不适应当今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文化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也严重制约了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因此,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进一步明确政府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责任,对于提升我国社会治理总体水平,加快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涵义和基本理念

    治理作为一种政治行为,体现一定的政治价值。但与统治行为不同,“治理行为的技术性要素重于其价值性要素”,因为“不同政治制度下的政府都希望有更高的行政效率,更低的行政成本,更好的公共服务,更多的公民支持”。[1]也就是说,更好的治理是每个政府之所想。宽泛意义上的社会治理贯穿人类历史,古往今来,人类社会经历了统治型、管理型和正在发展中的服务型三种社会治理模式[2]。不同时代的社会治理模式与各自的经济社会结构相适应,且各具自己的价值取向。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与等级社会相适应,且以政治统治秩序为价值取向;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与近代社会官僚制的发展相适应,并以效率为价值取向;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则与当代多元化社会相适应,以公平、公正和人本为价值取向。与以往社会治理模式相比,社会治理现代化有如下几个方面涵义。

    第一,主体多元化。以往社会治理的主要特征在于对单一权力中心的强调,尤其是将政府置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核心地位。政府聚集了主要的权力和资源,对社会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其管理触角可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3]以政府为核心的单一中心社会治理体制适合于尚未分化或分化不明显的社会,而当今社会则“按照宗教、意识形态、语言、文化、民族或种族的分界线高度分化,形成了拥有各自的政党、利益集团和传播媒介的实际上彼此分离的次级社会”,[4]在这样的社会当中,单一中心社会治理体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低效和不公。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意在“形成一个政府、企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共同治理的格局”。[5]强调政府和其它社会组织、第三部门,甚至公民个人的良性互动,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追求“以共同治理为本,谋求政府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公民社会等多种社会管理主体之间进行广泛沟通与交流,通过共同参与、协同解决、公共责任机制,在社会公正的基础上提高社会管理的效率和质量”。[6]主体多元化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首要特征。

    第二、手段复合化。斯科特认为“清晰性是国家机器的中心问题”[7],其意指国家通过简化复杂的社会生活,使之简单化和抽象化,从而便于统治和管理。但实际上,国家的简单化努力不可避免地失败了。现代社会治理必须运用多种手段,构建复合式、网络化治理体系,对不同社会治理主体进行协调整合,推动各主体之间的相互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和谐发展,保障公民权利的目标。社会治理现代化手段的复合化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从政府治理主体来说,现代社会治理即意味着政府改变以往那种以行政命令为主的治理方式,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或市场化手段,辅之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社会治理。二是现代化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必然蕴含着治理手段的多样化和复杂化。

    第三、目标公平化。与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主要关注秩序,及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主要关注效率不同,社会治理现代化模式更加注重效率基础上的公平。马克思对人们的不公平感有非常精彩的描述,他认为“一座房子不管怎样小,在周围的房屋都是这样小的时候,它是能满足社会对住房的一切要求的。但是,一旦在这座小房子近旁耸立起一座宫殿,这座小房子就缩成茅舍模样了”,而“那座小房子的居住者就会在那四壁之内越发觉得不舒适,越发不满意,越发觉得受压抑”。[8]以往社会治理模式对公平的忽视是这种受压抑感的主要来源,社会治理现代化则以社会公平为首要价值取向,通过推进社会公平,实现社会的和谐与人的全面发展。

    社会治理现代化坚持人本理念。马克思认为人是天生的社会动物,社会由人组成。因此,社会治理现代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将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指向。这就要求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尊重人的本性和情感,不能为了管理的方便而牺牲人的社会联系和邻里情感。尤其是在社区层面,“我们必须学会珍惜我们的社区,因为它们是很难得的。‘安排建筑,但不要安排人民’”,更“不要搬迁邻里”[9]。也就是说,社会治理重在家园建设,“加强社会治理,目的就是加强家园建设”。[10]同时,一定的正式制度是社会治理的基本要求,但是在进行具体制度设计时,应当尊重特定的历史和文化,尤其要考虑那些长期存在于人民群众中间的“地方性知识和实践”,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社会治理现代化坚持参与理念。传统社会治理模式下,公众处于“被治者”或“消费者”的位置。冷漠和旁观往往是他们的基本政治态度。社会治理现代化则要求“社会公众不仅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消极消费者,更是富有积极能动性的公民”。[11]公众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表达自己的愿望和利益诉求,参与社区活动和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以及公共服务的提供。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求的参与不只是为公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提供了恰当的渠道,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参与提高了公众的政治效能感,“这种政治效能感的基础是一种普遍的、个人对其自身活动效果的感觉,这涉及个人在处理各种事务方面的自信”。[12]公民的这种自信则是社会稳定的基石。

    社会治理现代化坚持协作理念。与统治不同,治理“既包括政府机制,同时也包括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随着治理范围的扩大,各色人等和各类组织得以借助这些机制满足各自的需要、并实现各自的愿望”。[13]以此为基础,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求政府、社会和公民个人之间通过谈判和协商,形成积极有效的合作,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在此过程中,政府更多地充当一种协调人的角色,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和其它非政府主体的权利,调动他们参与治理的积极性,最终实现多主体之间的协作治理。

    社会治理现代化坚持法治理念。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善治,而“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对法律的充分尊重,没有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社会秩序,就没有善治”。[14]因此,必须将政府、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各类主体的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尤其要防止政府以社会治理为名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因此,对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的行为要严格规范,用法律形式将政府的权力范围、行使方式及运行程序固定下来,真正做到“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如此才能确保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合理界限,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

    二、社会治理现代化中政府责任的主要依据

    社会治理现代化由政府一元治理主体向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多元治理主体的转变,并不意味着免除政府的责任,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引入多元治理,正是为了使政府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政府之所以要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是由政府自身对合法性的诉求所决定,二是由现代社会治理的复杂性所决定,三是由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善治目标所决定。

    首先,政府的合法性诉求决定了政府必须积极承担自己的责任。合法性作为“政治科学的核心概论”[15],是随着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而来的。革命时代的启蒙思想家们主张,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更好地享有和平、安全和福利,通过契约而将一部分权力委托给国家及政府。人们放弃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交由政府管理,以获得更大程度的自由。也就是说,政府存在的基础来源于社会,来源于社会成员之间的“契约”和“权力让渡”。而良好的社会秩序及其所带来的益处则是民众向政府“让权”的根本目的。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和社会达成的契约,它必须遵守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公共权力,遵守规约承担社会责任是基本的要求,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社会的认可。因此,政府必须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积极承担自己的责任,这是促进现代政府政治合法性的重要途径。

    其次,现代社会治理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政府责任的重要性。前近代社会,尤其是古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不同社会之间的隔绝性,有如马克思所说的“一袋马铃薯”,相互之间没有沟通与交流,各个社会产生的问题没有扩散性,社会治理的任务也相对简单和轻松。现代社会与古代社会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受到工业化、信息化以及全球化的巨大影响,一个社会出现的问题会迅速传播并影响其它社会的安全和秩序,这就要求现代社会治理必须注重对不确定风险的控制,而“风险控制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工程,是政府社会治理必须面对的问题”。[16]在重大社会风险的控制方面,政府因其掌握着特有的公共权力和资源,而具有相对有效的行动能力。因此,政府切实担负起自己的责任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最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善治目标决定了政府必须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良好的治理,或者说“善治”是每 一种社会治理模式的根本追求。良好社会治理或善治的一个基本要求则是要有完善的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政府虽然不再具体生产一些公共服务,而将之市场化或民营化,但政府仍承担着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讨论政府的作用,私有化实际上是一个错误的出发点。具体的各项服务可以承包或转移给私营部门,但是治理则不能这样做。我们可以把个别的掌舵性职能加以私有化,但是不能把治理的全过程私有化。如果这样做,我们就会失去做出集体共同决策的机制,就没有为市场制定规章条文的途径,就会失去强制执行行为规范的手段,我们就会丧失社会公平感和利他主义精神,……”。[17]不仅如此,我们知道,“评判现代政治体系的标准,已不在于它在多大程度上遵循了传统,而应考察它是否代表了公众的利益和愿意,是否为公众提供了更多更好的政治产品”。[18]因此,政府切实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提供社会良性运转所必须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是社会治理现代化善治目标实现的基本前提。

    三、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中政府责任的表现形式

    社会治理现代化虽然是一个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和协商的过程,但是,由于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不成熟,公民的参与能力和公共精神尚待提高等原因,我国政府在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尤其应当担负起特别的责任。主要表现为完善主体责任、机制构建责任、财力支持责任和促进参与责任。

    完善主体责任。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首要涵义在于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由于我国经历过较长时间“政社”合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全能主义”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影响深远。“全能型”体制下,政府对社会各个领域的控制可以说无处不在,行政机构集中了经济、政治、社会、思想各个方面职能,形成了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里所说的行政权对整个社会的支配。[19]就社会治理现代化来说,行政权对社会的支配至少带来了两个弊端:一方面,从政府治理主体来说,全面主导和支配社会,意味着政府承担着十分沉重的责任。所有的社会需求都汇聚于政府,必然造成政府规模过于庞大,国家财政负担过重。另一方面,从其它治理主体来说,政府包揽一切,窒息了社会的创造性和活力,所有问题都等待政府来解决。因此,当前要切实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政府必须首先完善各社会治理主体,一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政府治理主体本身;二是要培育多元组织,完善社会组织治理主体;三要推进基层自治,提升公民个人参与能力,完善公民个人治理主体。

    机制构建责任。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求必须要有协调运转的治理机制作为支撑,而治理机制的构建非其它社会组织或个人所能完成,政府应当在这方面承担起必要的责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重大的分化与改组,个人的权利意识与利益意识逐渐觉醒,社会分化加剧,一些人通过勤劳和智慧积累了大量的财富,流动到社会上层,也有一些人由于个人努力不够,或体制机制原因,而落入社会底层,导致社会怨恨情绪加重[20],加剧社会风险。因此,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政府急需构建三个方面的社会治理机制:一是利益协调机制。很多时候,社会不公是造成社会分裂与政治冲突的主要根源,尤其是当这种社会不公是由人为的制度设计而造成的时候,它便更加显得让人难以忍受。亚里士多德早就指出,“一个政体假如是靠不公正的原则而建立起来的,那么这种政体就难以维持长久”。[21]推进社会公平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涵,因此,在利益分化严重的今天,政府首先需要构建公平的利益分配和协调机制。二是公共帮助机制。随着中国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快车道,一些人不可避免地被边缘化,甚至被“甩出”现代化进程,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帮扶和救助成为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面对的问题。这不仅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也是促进弱势群体政治认同的要求。三是风险控制机制。当代世界变化和国内深刻变动表明我国正进入一个风险社会的时代,各种可预料和不可预测的风险此起彼伏。因此,政府应当构建主动积极的社会风险控制机制和长效社会安全机制,从“消极反应型”社会治理向“积极预防型”社会治理转变,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财力支持责任。达成社会治理目标的手段可以有多种,但要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善治目标,完善的公共服务是最佳手段,寓治理目标于公共服务之中,是达成社会治理目标的最好方式。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承担了公共服务提供的全部责任,这一方面加重了政府的负担,降低了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另一方面则形成了公共服务低水平上的平均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推动了人们对公共服务诉求的多元化和分层化。需要引入多种社会组织、第三部门、公民志愿者组织参与到公共服务提供中来,以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需求,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但是,如果没有一定的财力支持的话,私人组织或公民个人不可能长期提供公共服务。政府需要承担相应的财力支持责任,为私人组织或公民个人提供相应的财力支持,这不仅有利于多元化公共服务的供给,满足人们的不同需求,而且有利于培育私人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公共精神,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构建良好的社会资本,从而实现社会的善治目标。

    促进参与责任。现代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强调多元主体的参与,这不仅是社会治理的复杂性使然,也是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而“一定的参与经历使个人更好地适应未来进一步的参与活动”。[22]也就是说,参与有利于培养人们的公共精神和参与能力,共同致力于社会治理,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但是,由于我国有较长时期的封建专制传统,在“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帝王驭民术”下,民众不可能有机会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民众的政治冷漠和政治参与能力低下也就在所难免。即使到了当代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时期,法律明确了公民享有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但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民的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使得人民群众的参与能力和参与精神难以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因此,政府在促进民众参与方面负有十分艰巨的任务,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四、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中政府责任的实现路径

    推进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政府应当承担多方面的责任。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政府责任的实现。

    第一,更新管理理念,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需要重新定位我国政府的职能,而理念更新则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先导。只有切实更新管理理念,转变政府职能,才能使政府真正担负起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责任。当前,应当树立以下一些全新的理念,即“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从‘管理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变;从‘细职能、大政府’向‘宽职能、小政府’转变;从‘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从‘强政府、大社会’向‘好政府、强社会’转变”。[23]在现代政府理念的指导下,应当从政府职能的总量、政府职能的结构配置和政府职能实现方式三个方面,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首先,要合理设定政府职能总量。就我国现实来说,就是要实现从“全能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的转变,这需要正确处理政市、政企和政社三大关系。一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确保政府职能有限,就必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二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不应该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产业结构,合理制定产业规划,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建议性的行动指南;三要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从一些社会领域退出,打破过去那种政府全面主导社会的格局,赋权社会,加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协商与合作。其次,要重新确定政府职能结构重心,从阶级统治型向社会管理型,直至社会服务型转变,加强政府的社会服务与社会平衡职能。再次,促进政府职能行使方式转变,要以政府社会治理民主化和法制化为目标指向,将政府职能实现方式,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直接的、行政命令方式向间接的、经济的和法律的方式转变。应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提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从而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整体水平。

    第二,大胆培育、小心规范各类社会组织,进一步提高社会自治能力。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源起于几个方面的矛盾,一是政府的公共服务责任与政府财政资源之间的矛盾,二是居民需求多元化以及增长过快与社会性服务单一化以及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也就是说,社会治理的复杂性和社会需求的多元性,越来越繁多的社会事务,决定了政府作为唯一社会治理主体的格局已经不能适应当代社会的发展。因此,促进多种社会组织、第三部门或公民个人参与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提供,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多种类型社会组织的存在和发展,一方面承接了许多政府转移出来的职能,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构建多中心的社会治理体系,从源头上推动政府公共管理模式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近年来,我国各类社会组织呈高速增长态势,据统计,“2006年全国社会组织总量为35.4万个,2011年达到46.2万个,年均增长率为5.47%。同期,社会团体从19.2万个发展到25.5万个,年均增长率为5.84%。民办非企业单位从16.1万个发展到20.4万个,年均增长率为4.85%。基金会从1144个发展到2614个,年均增长率为17.97% ”。[24]尽管数量上有较大增长,但是,社会组织发展仍然存在着诸如功能发挥不合理、管理比较混乱等问题。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不成熟的现状,决定了政府应当承担起培育和规范社会组织的责任。总体来说,政府应当进一步放开思路,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力度,放开服务型社会组织的发展,使它们在法律框架内积极发挥自己的功能和作用,和政府一起共同提供更多更好的社会服务。同时,要“限制有政治企图或可能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社会组织的发展”,[25]具体来说,政府一要进一步推进现有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脱钩,促使它们改变依赖政府的心理,在法律和制度范围内争取自己合法的生存权;二要引导社会组织强化自律机制,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社会组织内部规章制度,增强社会公信力;三要提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素质,加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这样,才能提升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第三,加强社区建设与管理,推进基层群众自治。社区群众的参与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单位制”解体,以及农村“人民公社”的解散,社区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领域,也是人们社会参与的首要载体。社区民众通过参与社区公共事务,了解自己的真正需求,并采取积极行动,参与社区问题的解决,提高整个社区的社会福利与生活质量,增强了对社区的归属感与认同感。也就是说,社区参与使“社区居民形成对公共领域、公共事务的自觉认同,形成社区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使社区发挥‘社会共同体’的整合功能”。[26]但是,由于一些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当前我国社区群众自治的自治水平、自治能力都有待进一步提高。原因在于,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以社会安全和秩序为名,干预社区群众的自治权利;另一方面,民众的受教育水平不够,公共精神缺乏也都影响到我国社区自治的发展和公民精神的培育。因此,当前要加强社区建设,推进基层群众自治,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政府需要做到:一是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和基层自治的法律法规建设,从法律层面确保基层群众真正享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尤其是要坚决制止一些地方政府以维护社会秩序为名干预社区自治权利的乱象。二是推进基层民主协商的程序化、制度化,促进基层公共事务的民主协商,将协商的程序前移,即决策之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了解群众真正需求,务必做到事前与群众协商,确保决策真正反映群众的利益和诉求,而不至于在决策执行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引起群众不满,而危害社会稳定。

    第四,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促进公共服务提供。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有良好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提供优质的、完善的、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是我国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目标的最好路径。改革开放30年多年来,我国从普遍贫穷的现实国情出发,提出了“非均衡”的发展战略,即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希望通过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非均衡”发展战略在一段时间内确实极大地解放了我国的生产力,使我国经济保持了几十年的高速增长,并创造了世界瞩目的“中国奇迹”。但是,这种发展战略带来高效率的同时,则是社会公平受到了忽视。社会不公现象日益突出,其负面效应已经在我国的日常生活中逐渐突显出来。这就迫切要求政府要强化自己的公共服务职能,加快构建完善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质量,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目标。在此过程中,政府应当做到:一要构建完善的公共财政体制,切实保障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尽可能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和基本同等的权利,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其实质是在于要为全体成员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二要“打破政府一家独自垄断的局面,推进公共服务市场化与社会化改革进程,将一部分公共服务交由企业、非政府组织、中介组织、公民等其它主体去经营和提供,积极建构公共服务提供主体的多元化模式,大力探索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元格局的形成机制”。[27]三要加强政府在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中的财力支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消费中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决定了市场或私人提供公共服务有着特殊的限制,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投资有许多是属于数额大、回收周期长,且回报率不高的项目,因此,政府要加大对这些项目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以鼓励市场或私人提供公共服务的积极性。

    第五,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构建科学有效的社会安全体系和社会风险预警机制。现代社会处于各种风险威胁之下,对社会治理现代化提出了巨大挑战。当前,我国面临多种社会风险,社会安全形势严峻,其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市场化带来人们思想意识和文化的多元化。市场经济催生人们的主体意识和多元诉求,不同的诉求有些可以通过协调而达到整合,形成罗尔斯所说的“重叠共识”;而有些诉求则属于“各具完备性”但却无法整合。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导致了这些诉求之间的冲突无法避免,从而增加社会治理的难度。其次,网络化使普通人可以轻松获得以往不可想象的信息,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但是,网络上海量信息的存在与迅速传播,也对人们分辨信息真假的能力带来了挑战。网络谣言趁机四起,加大了社会治理的难度。最后,全球化给中国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粮食危机、环境污染、恐怖主义、跨国境犯罪等,已经成为危害各国社会稳定的全球性风险因素,很少有哪个国家可以置身事外。正如乌尔里希•贝克所说,“全球风险的一个主要效应就是它创造了一个‘共同世界’,一个我们无论如何都只能共同分享的世界,一个没有‘外部’、没有‘出口’、没有‘他者’的世界”,“我们都注定要与这些‘他者’共同生活在这个风险的世界之中,而且由于这个世界处在风险之中,所以我们不仅要受制于它所具有的各种支配性权力,而且也会受它所具有的那些伤害自我的危险、腐败、苦难和剥削的污染”。[28]社会风险加大迫切要求我们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快构建科学有效的社会安全体系和社会风险预警机制。对我国各级政府来说,应当做到:一要完善现有风险管理制度,消除现有制度之间的冲突。目前需要“拟定全面的风险管理规划,并依照这个规划清理、协调现有的一些法律、条例和规章,补充完善一些缺失的管理制度”。[29]二要加快政府网络技术人才的招聘和培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政府网络群体性事件处理和应对机制,争取做到突发性事件、尤其是网络群体性事件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三要加强政府宣传、安全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一方面,政府宣传部门要积极利用政府网站、党务政务微博、党报等主流媒体向民众进行正面舆论引导,进一步改变主流媒体的文风,少讲大话、空话、套话,多用接近群众生活的、群众容易理解的生动活泼的语言,提升主流媒体政治传播能力。另一方面,网络安全部门、公安部门应当加强联合行动,加大打击网络谣言的力度,尤其是要突出打击利用多数人不明真相而造谣惑众的所谓网络“大V”,建构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提升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水平。

  五、简要结语

  社会治理体系是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不仅是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尽管现代社会治理倡导主体多元化、手段复合化和目标公平化,以及人本理念、参与理念、协作理念和法治理念,但是,我国特殊的历史和现实条件,决定了政府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应当担负起较为特殊和不可或缺的责任。政府也只有担负起了相应的责任,才能一方面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另一方面以提升自己的政治合法性。

     注释:  

  [1] 俞可平:《中国治理变迁30年(1978-2008)》,《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3期第5-17页。

  [2] 张康之:《社会治理中的价值》,《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第20-23页。

  [3] 肖文涛:《社会治理创新:面临挑战与政策选择》,《中国行政管理》2007年第10期第105-109页。

  [4] []阿伦?利普哈特:《民主的模式:36个国家的政府形式和政府绩效》,陈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1月第23页。

  [5] 周庆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在制度》,《人民日报》2014155版。

  [6] 孙晓莉:《西方国家政府社会治理的理念及其启示》,《社会科学研究》2005年第2期第7-11页。

  [7] []詹姆斯•斯科特:《国家的视角——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王晓毅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导言第2页。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45页。

  [9] []詹姆斯•斯科特:《国家的视角——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王晓毅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193页。

  [10] 王红艳:《社会治理重在家园建设》,《人民日报》2014495版。

  [11] 周晓丽、党秀云:《西方国家的社会治理:机制、理念及其启示》,《南京社会科学》2010年第10期第75-81页。

  [12] []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念》,陈尧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45页。

  [13] []詹姆斯•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世界政治中的秩序与变革》,张胜军、刘小林等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5页。

  [14] 俞可平:《治理和善治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年第5期第37-41页。

  [15] M.Stephen Weatherford. Measuring Political Legitimacy, American Political Review [J]. Vol. 86, No. 1, March 1992.

  [16]周晓丽、党秀云:《西方国家的社会治理:机制、理念及其启示》,《南京社会科学》2010年第10期第75-81页。

  [17] []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公营部门》,周敦仁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第23页。

  [18] 赵海立:《政治合法性理论及其分析架构》,《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第42-48页。

  [1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763页。

  [20] 注:如201367厦门公交车纵火案制造者陈水总、2013720首都机场爆炸案制造者冀中星等人。

  [21]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高书文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316页。

  [22] []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44页。

  [23]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中国行政管理》2005年第3期第79-83页。

  [24] 孙兰英、张卫成:《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发展途径探索》,《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第536-540页。

  [25] 丁元竹:《当前我国社会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政策选择》,《学习时报》20075144版。

  [26] 万仁德:转型期城市社区功能变迁与社区制度创新》,《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第33-36页。

  [27] 唐亚林:《推进长三角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念思考》,《学术界》2008年第1期第62-69页。

  [28] 乌尔里希•贝克、邓正来、沈国麟:《风险社会与中国——与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的对话》,《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5期第208-231页。

  [29] 郑杭生、洪大用:《中国转型期的社会安全隐患与对策》,《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第2-9页。

 作者:齐卫平系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基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研究方向”首席专家,主要从事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和政党研究;王可园系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理论专业2012级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以及执政党建设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