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可以说,发展党内民主既是执政党的本质要求,也是适应世界潮流、巩固执政地位的紧迫任务。近年来,我党在党内民主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认真总结党内民主建设的实践经验,对于发展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十年来,我党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党代会常任制、党内基层选举机制创新、党内权力制衡的民主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良好的民主示范效果,也对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总体来看,近年来党内民主的推动,成绩是毋庸置疑的,但问题和困境也是现实存在的,无法回避且刻不容缓。从全国的试点来看,尽管大力推进党内民主的地区,社会的政治面貌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这些改革举措同样存在许多问题。不少地方的改革事实上仍然没有摆脱“人治”的窠臼,党内民主走的仅仅是形式,而不具备实质性的内容。如权力的逆向运行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基层党组织的选举过于强调组织意图,不能充分体现选举人的真实想法,选举人和被选人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渠道等。这种重形式,不重实质的印象一旦在群众头脑中打下烙印,党内民主对整个人民民主的带动就会大打折扣。如果未来几年党内民主没有实质性的进展,不能满足中国政治发展的需要和适应国际形势的演变,我党的执政地位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这绝不是危言耸听。中央对此是有清醒认识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都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对党执政地位稳固性的忧虑,溢于言表。有鉴于此,有必要以十八大报告精神为指导,在党内民主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以期取得实质性的进步。具体而言,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全党在发展党内民主上必须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为什么要发展党内民主?推行党内民主有什么好处?维持现状,不实行党内民主行不行?民主和集中的关系如何处理和协调?这些问题需要在全党范围内做进一步的梳理和说明。由于种种原因,无论在党内还是社会层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利于推动民主的氛围。官本位、等级制、一言堂等封建专制思想的负面影响在党内仍然有很大市场,甚至在某些方面还比较严重,对民主抽象的肯定,具体的否定。把西方民主等同于民主本身,借批判西方民主来否定民主道路,类似的言论大行其道。如果在发展党内民主这个问题上,形不成广泛的党内共识,形不成对民主有力的舆论氛围的话,党的基层组织在改革过程中就会疑虑重重,裹足不前,使党内民主的推进很难顺利进行下去。
2. 党内制度建设必须以强化党员基本权利为核心。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制度作保障,党内民主就是空中楼阁。事实上,从政治发展理论的角度来讲,现代化的过程就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而“法治”的落脚点就是各种制度。长期以来,我们党高度虽然重视加强党内的制度建设,但目前在一些具体制度和机制方面还存在不足,不能完全适应党内民主建设的需要。尽管在我党的各种规章制度特别是党章中,对党员的主体地位及其权利进行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问题的关键在于现有的制度性规定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和切实的保障。与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相比,普通党员在自身权利的主张和运用上,存在结构不对称,力量不均衡,运行不稳定的问题。例如,领导干部权力的行使,具有充分的人财物等条件的保证,而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行使的条件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领导干部权力的运用,有相应的组织体系在支撑,能够保证贯彻落实,而党员发挥主体作用如果没有领导和组织的支持和认同,只能孤军奋战;致使党员民主权利的维护,很容易遭到抵制、瓦解、歪曲和打击,维护起来需要巨大的政治勇气,甚至需要付出沉重的代价。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屡见不鲜,严重打击了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积极性。要想党内民主发展起来,固然有赖于领导的开明和支持,但是不能把党内民主的希望寄托在领导的民主作风和主观自觉上。必须有制度的保证,不断地去推进党内民主的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这为我们今后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提供了非常明确的方向。
3.必须重视营造党内政治生活中的民主氛围。党内民主的发展是有前提的,其中一个必要前提就是政治生活中的民主氛围。民主只有在不同意见的相互交锋中才是有生命的。缺少政治生活中的民主氛围,设计再好的民主制度都很难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党内政治生活的正常化,离不开党务的公开和党内的民主氛围。如果党员不能就党内事务畅所欲言,进行严肃的讨论和批评,那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党内民主。如果党的重大决策和政策,党在某个阶段的任务和目标等都成为机密,只有少数领导干部知道,党员也就无从参与党内事务,建言献策。邓小平曾指出,“很明显,个人决定重大问题,是同共产主义政党的建党原则相违背的,是必然要犯错误的,只有联系群众的集体领导,才符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才便于尽量减少犯错误的机会。” 为此,应严格遵守1980年《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问题的讨论,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对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党员对党的方针、政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提出,也可以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央作口头或书面的报告。十八大报告也指出: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营造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民主监督的制度环境。中央的思路非常明确,下一步的关键在于落实。
4.加快党代会和全委会改革。作为党内民主的最重要载体,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该实行任期制,同时改进代表及各级党组织领导候选人的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扩大候选人预备人选及差额比例,进一步完善差额选举制度。十八届中央委员选举差额比例为9.3%。候补中央委员选举差额比例为11.1%。中央纪委委员选举差额比例为8.5%。都比十七大的选举差额比例有进一步的扩大。另一方面,要强化全委会功能,充分发挥全委会在党内的重大决策主体和监督主体的作用,真正使党的各级常委会向全委会汇报工作,对全委会负责,并受全委会节制。十八大报告提出: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提高工人、农民代表比例,落实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试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深化县(市、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实行党代会代表提案制。这预示着今后党代会和全委会改革将进入纵深推进阶段。
总之,党内民主不是终点,它是人民民主的示范和推进器。一个拥有8000多万党员的执政党,对于全体公民民主理念、民主习惯的塑造作用是无可估量的。作为复杂的浩大工程,推进党内民主,进而建设人民民主,无疑需要政治智慧,需要周密设计,需要经历渐进式试错过程。随着党的十八大的召开,发展党内民主必将与时俱进地进入一个快速健康发展的时期,我国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繁荣、社会安康的局面也必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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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彦君,包头市委党校政治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