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包宣发〔2025〕16号

各旗县区委宣传部,稀土高新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市委各部门,市直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自治区驻包各单位,各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市属社科类社团及社科普及基地:

为规范和加强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社科联、自治区社科院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内党宣字〔2025〕3号)等有关规定,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社科联(市社科院)共同修订了《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宣传部    包头市财政局

                包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包头市社会科学院)

                   2025年12月30日


 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内党宣字〔202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社科规划项目资金是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项目资金。市社科规划项目实行申报、委托或后期资助等方式,由包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包头市社会科学院)(以下简称“市社科联(市社科院)”)按照《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资金申请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支持、遵循规律、放管结合、公正合理、强化绩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社科联(市社科院)是市社科规划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市社科规划项目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公告等工作;根据预算批复和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实施社科规划项目;按决算程序分配资金;监督市社科规划项目资金的使用、项目实施和支出进度。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下达市社科规划项目资金年度预算;组织开展财会监督工作;会同市社科联(市社科院)对市社科规划项目资金进行绩效管理。

第七条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是市社科规划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市社科规划项目资金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市社科规划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项目主持人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研究活动有关的、由市社科规划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市社科规划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业务费、劳务费、设备费。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家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市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由其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应当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不得在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定,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的部分为30%。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之后,各单位可根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最高不超过60%。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交流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第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资金管理制度。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单位,应当按照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第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第十八条  项目在研期间,项目主持人调离原工作单位的,市社科联(市社科院)视具体情况,可更换项目经费接收单位。

第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资金实行按项目类型分别确定的原则进行资助。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中的讲课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要做好绩效信息公开,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资金使用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引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数据共享和结果互认。

第二十三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对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社科联(市社科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包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包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包社科规划发〔20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