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社科发[2015]1号
关于印发包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社团建设咨询委员会工作制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委员会制度》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
包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社团建设咨询委员会工作制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委员会制度》业经包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五届委员会第一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包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包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包头市社科联第五次代表大会精神,更好地协调和指导包头市社科联学术活动,决定成立包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作为包头市社科联学术咨询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包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由包头市社科联授权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重大活动须向包头市社科联报告。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要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有关事项,决定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超过到会委员半数的票数为通过票数。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包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术委员会。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提出开展学术活动的中长期规划、意见,发挥对市社科联系统社会科学活动的学术指导与管理。
第九条 提出年度重大学术活动的建议,为事关包头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研究提供有力的学术支撑。
第十条 指导包头市社会科学资金项目、包头市社科联(院)研究课题的研究工作,审定年度研究课题,审议重点课题提纲,评审研究成果。
第三章 组成人员与产生办法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任期3年,因故不能履职者,可及时予以调整,并由市社科联提名增补。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品行端正、政治可靠。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构成要兼顾社会科学各学科,并充分考虑委员年龄结构和所属单位的合理搭配。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市社科联五届委员会委员和全市范围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社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包头市社科联秘书处推荐,市社科联全委会批准。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由包头市社科联提名,按有关规定予以增补。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科联编辑研究部,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与包头市社会科学资金项目、包头市社科联(院)研究课题评审、论证;
2.优先参加包头市社科联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
3.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担包头市社会科学资金项目、包头市社科联(院)研究课题;
4.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审专家;
5.有权提出退出学术委员会。
第十九条 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1.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为学术委员会工作献计献策;
2.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名誉;
3.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他人泄漏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敏感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市社科联主席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包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建设咨询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包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五次代表大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包头市直属社科类社团(以下简称社团)建设,提高科学管理社团的能力,引导社团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支持社团主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更好地推动社团开展各类学术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包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建设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团委员会)在市社科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社团管理和服务方面的咨询、论证和对策研究。
第三条 社团委员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促进社团持续健康发展为宗旨,以“管理社团、服务社团、繁荣社团学术活动”为工作方针,以加强社团工作导向、健全社团建设标准、创新社团管理模式、给予社团高效服务为总任务。
第二章 社团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社团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社科联秘书处提议,经市社科联全委会审议通过产生。
第五条 社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任期3年,因故不能履职者,可及时予以调整,并由市社科联提名增补。
第六条 社团委员会委员主要从包头市各直属社科类社团、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中产生。
第七条 社团委员会委员一般需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熟悉和热心社团管理工作,年龄结构上要充分考虑老、中、青相结合。
第八条 社团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社科联学会部,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社团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围绕社团建设与发展目标,组织指导各社团开展业务工作和学术活动;
(二)为社团持续健康发展建言献策,提供咨询论证服务;
(三)参与社团标准化评估。
第十条 社团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团委员会开展的各类活动;
(二)对社团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质询;
(三)对社团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提供专业服务,获得报酬。
第十一条 社团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参加社团委员会各类活动,及时完成社团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二)深入社团开展调研,提出可行性报告或建议;
(三)负有充分发挥自身特长,热心帮助社团、服务社团、奉献社团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纪律
第十二条 社团委员会应遵守国家、自治区、包头市相关法律和法规,在《包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允许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社团委员会委员不得以社团委员会名义从事与社团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市社科联主席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包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委员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创新我市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深入推进市社科联第五次代表大会提出的“着眼于人的素质的全面提高”总目标,探索建立社科联与社科界双向参与、双向服务、双向受益的社会科学普及(以下简称“社科普及”)新机制,更好地发挥社科普及工作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成立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是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具备开拓创新精神的社科普及工作者所组成的咨询机构。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在市社科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各行各业专家学者的学术影响力,积极建言献策,提高社科普及工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接受市社科联的委托,承担以下任务:
(一)对市社科联起草的《包头市社会科学普及实施办法》提供咨询、论证和建议;
(二)对市社科联中长期社科普及发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重大社科普及项目、成果,提供咨询、论证和建议;
(三)对实施“社科普及周”、社科理论与实践工作联系点和理论咨询专家队伍工作制度、举办“北疆讲坛•包头讲堂”、人文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建设和社科普及丛书(读物)的编辑出版等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四)参与社科普及活动;
(五)承担市社科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市社科联常务副主席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社科联兼职副主席、社科界知名人士担任;委员由社科普及专家,各高校、科研单位专家,人文社科普及示范基地负责人和一线社科普及工作者担任。
第五条 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委员一般面向社会选聘,由市社科联审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本科以上学历,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在社会上或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社科普及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四)热心社科普及公益事业。
第六条 聘请委员主要考虑从事社科普及工作经历,并综合考虑委员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和地域结构等因素。
第七条 委员任期3年,委员可连任。任期内,如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可中止委员资格;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增补委员;增补名额及人选由市社科联主席办公会决定。
第八条 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社科联学会部,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举行的各项活动,了解与咨询任务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背景材料;
(二)独立、自由从事所承担的咨询课题的研究工作;
(三)向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可优先申报、承担社科普及项目及参与市社科联组织的讲座、论坛、丛书出版等社科普及活动;
(五)可自愿退出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
第十条 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社科联章程和职业操守;
(二)积极参加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对承担的咨询任务,认真负责,按时完成;
(四)遵守保密纪律,对咨询工作中涉及到的问题和资料,未经市社科联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五)不得以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的名义从事商业性活动。
第五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 社科普及属于公益性事业,委员会提倡义务工作和奉献精神,委员会为委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十二条 委员所提出的意见建议或重要社科普及成果,由委员会办事机构提交市社科联,负责落实,并以一定方式展示。
第十三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1-2次,由主任或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市社科联主席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